宁夏三级甲等公立医院试行按病种收付费

04.01.2018  19:52

  记者近日从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获悉,为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逐步建立多种方式相互补充的定价机制,进一步引导公立医院加强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宁夏于1月1日起在三级甲等公立医院试行按病种收付费改革,第一批将推出107个病种。

  按病种收付费是指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以单一病种为计价单元向患者收取费用。按病种收付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全部诊疗费用,即从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诊疗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检查检验、护理以及床位、药品、医用耗材等各种费用。

  本次制定的107个病种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超支不补、结余留用。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超过最高限价按最高限价收取,超过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不得向患者收取。在病种费用外不得另行收费,不得将入院后的检查检验转为门诊收费。对患者自愿选择单人间、套间、特需病房(VIP),其床位费超出普通病房双人间标准的部分由患者全额承担。按病种收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可根据医药价格变动、适宜技术服务利用等因素,适时对病种费用标准予以调整。

  此次纳入医保范围内的病种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和参保个人共同承担。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为6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为40%。患者因出现合并症、并发症导致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明显偏离病种收付费标准的病例,医疗机构可按规定程序退出按病种收付费管理。原则上,各病种退出率应控制在15%以内,退出按病种收付费应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并告知患者。

  按照要求,实行按病种收付费的三级甲等公立医院要将按病种收付费的相关规定、费用标准,及时告知患者。不得因实行按病种收付费推诿患者;不得以不影响主诊断和主要操作/治疗方式的合并症、并发症等为由,对符合按病种结算政策患者拒不执行按病种收付费政策;不得无故缩短患者的住院时间、减少病种临床路径或规范化治疗方案规定的诊疗项目与服务内容,损害患者利益。(记者 张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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