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整改要求,扎实组织开展整改工作,进一步明确整改目标,压实整改责任,强化整改措施,确保全面完成整改任务,特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整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指出的突出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基本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生态优先战略,坚持以建设美丽宁夏为目标,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整治全区突出环境问题为导向,严格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快美丽宁夏建设的意见》(宁党发〔2016〕2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6〕71号),依法加强环境保护,全面开展大气、水、土壤污染专项整治,巩固并扩大环境综合治理成果,构建西北地区重要生态屏障,切实保护好良好生态环境重要名片。
二、工作目标
(一)明确目标,不断改善生态环境。 通过划定五条生态保护红线,建设四大生态功能区,实施十大生态保护工程,开展三大环境治理行动(简称“5413”),加快推进美丽宁夏建设。到2020年,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全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0%以上,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80%以上,重点湖泊达到Ⅳ类水质,全面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建成一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市、县,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普遍提高,美丽宁夏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二)实施清单制,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坚持问题导向,对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拉条挂账,逐项逐条列出整改目标、完成时限、责任部门和整改措施,实施清单制管理,立说立行,不讲条件,不打折扣,坚决整改,确保到位;对明确的整改措施,定期督导,挂账督办。各地、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不查不放过、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不建立长效机制不放过等“五个不放过”原则,进一步细化确定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拉条挂账、督办落实、办结销号。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动作为,积极整改,定期报告治理进展情况,整治任务完成后及时申请验收,巩固污染治理成果。
(三)举一反三,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坚持目标导向,以整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发现的问题为契机,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扎实整治,源头严防,过程严查,后果严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加强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持续改善大气和水环境质量,全面推进生态修复与建设,全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并加快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切实从加强组织领导、严肃责任追究、强化责任落实、严格督导检查、及时公开信息等5个方面强化组织保障,全力打好环境治理攻坚战。
三、主要措施
(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1.坚定不移地走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之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进一步转变观念,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守科学发展和生态环保两条底线,切实把环境保护摆在重要战略位置。各级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自治区党委、政府定期研究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保护工作,地市级党委、政府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县(区)、乡级党委、政府每月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
2.严格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求。坚持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总责,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监管负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求,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建立严格的督办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3.强化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建立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纳入各地、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考核权重,强化指标约束,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健全问责机制,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党办〔2016〕92号)进行责任追究。
4.加大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加大资金筹集和整合力度,重点投向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大力推进淘汰燃煤锅炉、“煤改气”、“煤改电”、黄标车淘汰、秸秆禁烧、水源地保护、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排水沟和黄河支流水污染综合治理(人工湿地)工程建设以及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重金属污染治理等重点任务。积极探索鼓励社会资本通过PPP等模式参与污染防治,调动全社会参加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增强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的可持续性。
5.强化环境监管执法。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推动建立环境网格化监管体系,建立网格污染源档案,对污染源实行全覆盖、全方位、全时段管控。自治区按季度抽查国控和区控重点污染源达标排放情况,各地级市、宁东管委会按月抽查重点污染源、按季度抽查普通污染源达标排放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1+3”实施方案,大力推进绿色转型,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到2020年,轻重工业比达到22:78,战略性新兴产业占比提高5个百分点,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0%。推进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鼓励企业采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和节能低碳环保技术,改造提高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建材五大传统产业,推进原材料初级产业向产成品转化,提高产业集中度,产业附加值和行业竞争力。推进新型煤化工产业发展,提高煤炭精深加工转化效率和经济效益。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化解过剩产能,严禁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推进新兴产业集群化发展。加快培育壮大先进装备制造、现代纺织、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形成产业集群,支撑转型升级。
(三)持续改善大气和水环境质量。
1.深化大气污染治理。严格落实国家“大气十条”和自治区大气污染专项整治要求,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增量,综合治理大气污染,推进煤尘、烟尘、汽尘、扬尘“四尘”同治。加快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深化燃煤锅炉全面达标治理;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实施火电超低排放改造、实施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提标改造工程;推进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2017年,完成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加大扬尘污染整治,强化建筑施工扬尘监管、加强道路扬尘控制、实施采矿区扬尘整治、加强城乡绿化和绿色修复;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强高污染车辆污染防治、提升油品质量、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完善城市交通体系;严格煤质管控,强化散煤治理、加强煤质监管;实施综合治理,确保空气质量不断改善。实施气象保障工程,加强气候变化监测评估和气象灾害预报预警,进一步完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预防重污染天气。
2.大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全面落实国家“水十条”和自治区水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努力实现水环境质量持续提升。加强黄河流域宁夏段监测,完善预警和防范体系,全面掌控水质变化情况,快速处置突发水污染问题。治理城镇污水。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扩容提标改造,完善收集、回用配套管网建设,建立稳定运行机制。2017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2020年底前实现建制镇和中心村污水处理全覆盖。治理工业污水。实施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产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十大行业清洁化改造,推进污水集中处理、废水深度治理和重复利用,2017年底前实现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全覆盖。加强黄河保护。整治12条重点入黄排水沟污染,全面取缔直接入河流、湖泊、排水沟的企业直排口,对确不能向排水沟实行间接排放的企业,实施提标改造,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并经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排放。建设四二干沟、银新干沟、清水沟、北河子沟、第三(五)排水沟适宜地段人工湿地项目强化入黄干支流及主要排水沟水环境治理,加快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和修复,坚决杜绝污染黄河行为,2018年底前主要入黄排水沟水质基本达到地表水Ⅳ类水质。保障饮用水安全。理顺水源地保护和供水管理体制,加强从水源地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防治重点水库和地下水污染,实现城乡饮水安全全覆盖。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治理,逐步关停企业自备井,2017年集中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企业自备井全部关停。
3.着力强化土壤污染防治。落实国家“土十条”和自治区土壤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从源头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技术规范。全面推行测土配方、水肥一体化施肥技术,加快推广使用有机肥,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技术示范。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实现全覆盖。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提高农作物秸秆利用率、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率和农用残膜回收利用率。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推行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支持利用电厂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工业固废等生产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减少固体废物污染源;防控工业污染废物和重金属污染,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公布工业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名单,建设全区工业危险废物重点源在线视频监控系统,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开展污染土地治理与修复,制定全区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加大固废治理力度。加强医疗废物、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废物集中收集和专业化处置,严禁含重金属的废水、废渣污染土壤,防控重大环境风险。
(四)全面推进生态修复和建设。
1.划定生态红线。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等重要区域实施严格的红线管控制度,制定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划定基本农田、饮用水源地、森林、基本草原、湿地五条红线,从空间上明确保护区域和范围,确保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
2.深入开展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顿。开展自然保护区全面排查,加大违法违规企业(项目)清理整顿力度,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的企业,一律予以关停、取缔。
3.加快自然保护区环境恢复治理。实施贺兰山东麓等非煤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加快采煤沉陷区、破损矿山地质环境整治工作,明确责任和时间节点,责任到人、任务到人。加大督导力度,组成督导组,开展有针对性地现场督导,协助地方政府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完善有关政策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对未完成任务的市、县(区),逐一列出清单进行约谈,提出明确的完成时限等要求。
4.着力构建生态安全屏障。立足自然地貌和生态特征,建设引黄灌区平原绿洲生态区、中部荒漠草原防沙治沙区、南部黄土丘陵水土保持区和三山森林生态功能区,分区施策,系统保护,长期治理,打造西北地区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承担维护西北乃至全国生态安全的重要使命。
(五)全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1.切实加强中卫腾格里沙漠污染后续整改问题。紧盯中卫市加快推进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回用项目建设,着力解决重大污染风险问题,加快地表水污染与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治工作,加大沙漠湿地保护以及腾格里周边地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力度,提升废水、固废处理处置能力,科学系统地改善腾格里沙漠地区生态环境。
2.全力推进永宁制药企业异味扰民问题。加快推进《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宁党办〔2016〕32号)实施,银川市尽快研究制定治理方案,推进银川市(贺兰县、永宁县)生物发酵及重要企业恶臭综合治理。
3.深入开展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规项目专项整治行动。对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提出的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违规排污企业问题,依法依规查处,严肃追责,坚决整改到位。举一反三,对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出的违规企业,依法予以拆除、关闭,并严肃追责。
4.严厉打击工业园区环境污染问题。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内企业预处理设施、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在线监控等环保设施建设。提高工业园区入园“门槛”,严格工业园区入园企业项目审批,对不符合工业园区产业定位的高污染企业一律不予审批,从根源上控制污染投诉集中问题,同时加大入园企业日常监管,用好《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对污染处理设施不完善、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严厉打击,保持重拳治污高压态势。2016年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油、电镀、农药、马铃薯淀粉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或生产项目。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督管理。
1.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问题“回头看”。按照“件件责任清,反弹必追责”的原则,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476件群众举报环境问题逐条逐项进行“回头看”,逐件落实责任,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杜绝反弹。进一步加强重点环境问题的中期督查和后督察,一旦发现有关问题,依法予以取缔并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要求,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2.继续开展全区环境保护大检查专项行动。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对在产的工业企业,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按日计罚,直至停产整顿;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切实强化科技监管执法手段。加强“智慧环保”建设,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建成天地空环境立体监管指挥系统。
4.强化工业污染源日常监管。按照环境保护部统一部署,将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和“排污许可管理”作为环境监管的重要措施,不断加大查处力度,对超标排放、无证排污和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查处。
(七)持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1.加快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落实对各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责任,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逐步规范和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增强环境监管的统一性、权威性,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做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
2.对各市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学习借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模式,建立自治区级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成立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机构,对各市开展环境保护督察,重点督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等情况,2018年年底前完成对各市的环境保护督察任务。
3.夯实网格化环境监管。继续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对所监管企业(单位)逐一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员,按照“三级网格日巡查、二级网格周汇总、一级网格月调度”的原则,明确网格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落实痕迹化管理,制定奖惩措施,强化责任追究,促进守法常态。对污染举报、信访量居高不下、重复访问题严重、小散乱弱企业出现明显反弹的区域,严肃追究网格责任人责任,倒逼责任落实。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主席任组长,自治区副主席任副组长,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党委组织部、监察厅、编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各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案件调查组、整改督导组,全面负责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推进。各地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强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整改完成时限,整改一个,销号一个。
(二)实行领导包抓。 制定《自治区领导包抓整改具体方案》,包括书记、主席在内的自治区省级领导,分别负责一个重点环保问题整改工作,进一步强化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强化责任落实,促进有关问题有效整改和扎实解决。各地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领导包抓制度,确保各项整改任务落实到位。
(三)严肃责任追究。 自治区监察厅对移交问题线索深入调查核实,逐一厘清责任,依纪依规提出处理意见,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审定,征求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同意后,作出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对于督察组指出的其他问题,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依纪依规进行问责追责。同时,进一步强化问题整改责任追究,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问题仍然突出、污染出现反弹、“九小”企业污染严重、污染物超标排放及被环境保护部约谈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和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发现对抗调查、拖延办理、包庇袒护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
(四)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制定整改方案,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逐级传导压力,层层抓好落实。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整改任务,建立健全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协调联动机制,切实形成推进整改落实工作的强大合力。同时,举一反三,全面查找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制定有效措施,尽快补齐短板,切实堵塞漏洞。
(五)严格督导检查。 加大对各地各部门整改落实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制定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实行挂账督办、专案盯办、跟踪问效,定期调度进展情况。采取专项督察、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掌握整改进度。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及时公开信息。 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按要求及时公开重点环境问题整改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努力营造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一、对推进绿色发展的艰巨性、紧迫性和复杂性思想认识不足,安排部署多、督促落实不够,环保压力传导层层递减,部分地区不能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牵头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
配合责任单位:各市、县(区)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和措施:
(一)自治区党委出台《关于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快美丽宁夏建设的意见》(宁党发〔2016〕25号),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宁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大力实施生态优先战略,以生态保护和环境整治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以科学技术为支撑,着力优化空间开发格局、推动发展方式转变、提升环境质量水平、培育生态文明风尚,深入持久地推进美丽宁夏建设,筑牢西北地区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绿色明珠,绘就美丽中国“宁夏画卷”。
(二)自治区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自治区党委、政府定期研究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工作,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通过划定五条生态保护红线,建设四大生态功能区,实施十大生态保护工程,开展三大环境治理行动(简称“5413”),加快推进美丽宁夏建设。到2020年,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基本建立,美丽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质量总体走在西部前列,建成一批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市、县,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普遍提高,美丽宁夏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三)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力有效组织和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强化环境质量指标硬约束,到2020年,全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0%以上,完成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80%以上,重点湖泊达到Ⅳ类水质,全面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和标志性成果,产业转型基本完成,碳排放总量达到峰值并开始下降,自然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建成自然生态美、城乡环境美、产业形态美、人文和谐美的美丽宁夏,走出一条欠发达、生态脆弱地区绿色发展的新路子。
二、环保投入不足,自治区本级财政2015年用于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资金分别较上年同期减少58.4%和40.6%。
牵头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配合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加大资金整合和支持力度,增加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规模,建立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有效解决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
整改措施:
(一)加大自治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投入,筹集和整合财政资金重点投向大气和水污染防治。
(二)设立宁夏环保产业基金,安排政府引导资金1亿元,基金总规模为10亿元,基金杠杆比为1:9,按照基金市场化运作方式,加大污染治理资金投入力度。
(三)加大银政银企合作,积极探索环保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实行环保项目最优惠贷款利率,力争为环保产业发展、企业污染治理融资提供更多便利,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
(四)对符合条件的PPP环保项目积极申请中央有关资金支持,自治区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三、2013年至2015年,全区9个县(市、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引进医药、农药、染料中间体等项目近60个,且部分为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项目,成为污染治理难点和群众投诉热点。
牵头责任单位: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积极引导和有效控制产业政策限制类项目建设。
(二)对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达标排放的企业,加强监管,强化稳定达标排放;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施限期整治,2017年底前完成整改;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务的,责令停产治理直至整改任务落实或关闭。
(三)对群众投诉热点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对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四)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2017年12月底前依法予以取缔。
四、2016年自治区印发的《银川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6-2018年)》,对石嘴山、吴忠等污染较重地区PM 10 年均浓度控制要求较2014年出台的《宁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确定的要求,分别放宽达63%和62%,石嘴山、吴忠2市也依据此自行调整指标,自我减压。
牵头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配合责任单位:石嘴山市、吴忠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2018年底。
整改目标: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年-2017年)的通知》(宁政发〔2014〕14号),科学确定石嘴山市、吴忠市等地区2017年PM 10 下降比例,力争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整改措施:
(一)强化方案落实。环境保护厅牵头制定《“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坚持“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原则,通过治、管、防等手段,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大气、水、土壤“三大环境整治工程”,2016年重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扭转我区可吸入颗粒物(PM 10 )不降反升的局面;2017年重点推进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力争完成国家下达的PM 10 下降目标;2018年以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巩固环境治理成果,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制定2017年全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按照国家要求和我区实际,并结合研究结果,科学合理确定2017年全区及五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二)分解目标任务。石嘴山市、吴忠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制定本地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按照国家要求加严2017年PM 10 下降目标。
(三)加强科学研究。开展银川及周边地区空气重污染成因与控制对策研究、宁夏城市洁净煤技术应用的节能减排效益评估研究、宁东工业园区恶臭污染源调查及其解决方案研究、全区生态环境本底与考核基准研究,为大气污染防治精准施策提供科技支持。
(四)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建设银川市环境空气超级站,进一步加强源解析工作,为联防联控提供技术支撑。
五、自治区未对各市、各有关部门完成《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方案》《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实施意见》情况开展考核;虽然对《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方案》及燃煤茶浴炉淘汰专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考核,但对任务未完成单位没有问责。
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整改时限:2016年9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完善考核和问责机制,按时完成大气、水等考核工作。
整改措施:
(一)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跨行政区域重点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和<宁夏黄河中上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2-2015年)实施情况考核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4号)有关要求,2016年7月中旬下发考核通知,2016年7月底前各市完成自查工作并上报自查报告,2016年8月上旬完成考核工作,2016年8月底前向各市下发考核通报。
(二)开展约谈。2016年8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五地市政府分管领导就2015年度考核不合格及环境空气质量问题进行约谈,印发了约谈会议纪要,各市上报了整改方案。
(三)建立完善考核制度。制定《“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情况考核办法》,从2016年起,将大气、水、土壤纳入考核范围,严格落实考核要求。
(四)建立完善问责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年底考核结果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效能考核办通报,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评、效能考核、以奖代补资金安排的依据。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方和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环境质量恶化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自治区对重点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责任追究力度不够严厉。
牵头责任单位: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配合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各市、县(区)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和措施:
(一)自治区党委、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美丽宁夏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制定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二)从决策审批管理等环节入手,对腾格里沙漠重大环境污染、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问题进一步追溯责任,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追责,以严厉问责倒逼党员干部观念转变,强化责任落实。
(三)各级党委、政府牢固树立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理念,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对违背科学发展、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必须严格追责,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护卫绿水青山,造福一方百姓,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生态文明建设成果。
(四)自治区监察厅对移交问题线索要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发现对抗调查、拖延办理、包庇袒护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待完成问责情况汇总、征求中央第八环保督察组同意后,落实处理意见,并公开处理结果。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按照案件管理权限依纪依规实施责任追究。
七、自治区相关部门未有效组织实施“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建设任务,《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中15个相关项目未按期完成。
牵头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
配合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国土资源
厅。
整改时限:2020年底。
整改目标: 2018年底前完成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2020年底前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
整改措施: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5〕106号)的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指导协助各市、县(区)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提高标准工作,确保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在2017年3月底前协助相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各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在2020年底前完成。
八、对全区燃煤小锅炉底数不清,督促推进集中供热工作不力,截止2015年底,全区地级市建成区仍有254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没有淘汰。
牵头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
配合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质监局,各地级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底。
整改目标:各地市完成热电联产等集中供热项目建设并实现全面供热。摸清全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底数,2017年全区城市建成区热电联产项目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
整改措施:
(一)加快热电联产项目建设。2017年,加快银川市“东热西送”工程,哈纳斯热电项目、西夏热电(二期)集中供热项目、平罗县城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吴忠热电项目、青铜峡市大坝电厂余热供热改造项目、中卫热电等项目全面实现供热。
(二)加快燃煤小锅炉淘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牵头,质监局配合,2016年底前,完成全区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摸底调查工作,建立全区燃煤小锅炉清单和20蒸吨/小时以下锅炉淘汰台账。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根据全区燃煤小锅炉清单和地级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台账,制定2017年全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明确燃煤锅炉淘汰计划。2017年,各地热电联产项目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
(三)落实淘汰任务。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的安排部署,按期完成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并实现供热,完成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年度淘汰任务。
(四)建立月调度机制。各地市人民政府每月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和燃煤小锅炉淘汰进展情况。
九、落后产能淘汰工作进展缓慢,燃煤小火电机组和马铃薯淀粉加工落后产能未按期淘汰到位;督察发现,石嘴山市平罗县平川化工、中卫市金益镁业和中宁县旭源绒毛等3家已经淘汰企业,仍列入2014年淘汰计划。
牵头责任单位:相关市、县人民政府。
配合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整改时限:2018年底。
整改目标:2018年底前,对不符合国家要求的小火电和马铃薯淀粉加工等落后产能全部淘汰。
整改措施:
(一)开展排查制定计划。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分别牵头对全区小火电机组和马铃薯淀粉加工落后产能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清单和台账,制定淘汰计划。
(二)落实淘汰任务。石嘴山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年度淘汰计划,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小火电机组和马铃薯淀粉加工落后产能的淘汰任务。石嘴山市和中卫市人民政府就平罗县平川化工、中卫市金益镁业和中宁县旭源绒毛等3家已淘汰企业,仍列入2014年淘汰计划有关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说明。
(三)严禁新增小火电、马铃薯淀粉加工等落后产能。严格投资项目管理,严禁地方擅自批准和企业违规建设小火电、马铃薯淀粉加工等项目,各级党委、政府不得批准或默认企业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小火电、马铃薯淀粉加工等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食品药监、安监、工商、水行政主管、电力行政主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不得为其提供任何审批手续或服务。确有必要新建、改扩建的小火电、马铃薯淀粉加工等项目必须实施产能减量置换,按照规定权限,新建、改扩建的小火电、马铃薯淀粉加工等项目企业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核准备案时,必须出具经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同意的产能置换方案。
(四)严格责任追究,落实属地责任,实行党政同责。对新发现的违规建设小火电、马铃薯淀粉加工项目或封停设备复产所在地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先免职,再进一步调查处理;对封停设备监控具体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为违规建设小火电、马铃薯淀粉加工等项目或封停设备复产提供水电等服务的部门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要追究责任;对专项督查不认真,有问题应发现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报告处置的,一并追究督查人员的责任;对监管不力、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问责地市级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五)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有关企业要定期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淘汰进展情况,完成任务要申报、验收和销号。
(六)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完成国家、自治区下达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加强小火电、马铃薯淀粉加工行业日常监管,各市建立定期巡查报告制度,每季度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报告淘汰情况。按照时间节点重点督导、检查、通报,确保完成各年度化解过剩产能任务。按照“五个一批”要求(优化布局、调整退出一批,依法破产、关闭退出一批,调整战略、转型发展一批,兼并重组、减量转化一批,转产搬迁、境外合作一批),从环境保护、资源消耗、装备水平、安全生产、经营状况、社会责任等方面制定钢铁企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加速低效企业有序退出。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对因诉讼等原因实施封停的装备,拆除关键生产设备,切断水电供应,加强巡查,确保不出现反弹。
十、未完成2015年底取缔工业企业直接入黄排污口任务。
责任单位:石嘴山市、吴忠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6月底。
整改目标:取缔入黄工业企业排污口9个。
整改措施:
(一)督促石嘴山市和吴忠市按照已经制定的取缔工作方案,加快取缔工作进度,按时完成取缔任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督促石嘴山市和吴忠市落实相关企业废水排放去向,加快接纳企业废水的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完善配套排污管网建设。
(三)加大对沿黄涉水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和排查力度,严防企业私设排污口偷排废水,确保工作实效。
(四)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有关企业要定期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整改进展情况,完成任务要申报、验收和销号。
十一、2016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进展滞后,上半年仅完成国家下达任务的10.9%。
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完成国家下达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
整改措施:
(一)加强指导。自治区减排领导小组向各地级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2016年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进度的通知》(宁减排办发〔2016〕15号),要求加快工作进度,按期完成淘汰任务。
(二)开展约谈。结合对五地市政府环境空气质量问题的约谈对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三)强化督查。协调自治区督查室牵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联合开展全区大气污染防治督查,重点对各地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截至2016年11月底,全区共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34887辆,已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3.2万辆目标任务。
十二、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上,有关部门未能正确履行项目立项、林地保护、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矿产资源保护等职能,违法违规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林业厅、环境保护厅、国土
资源厅。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执行项目立项、林地占用、环境影响评价、矿产资源开发等审批规定,理顺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备案立项审批流程。
整改措施:
(一)强化法律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务院、自治区关于加强保护区管理的相关要求,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口,建立长效机制,坚决杜绝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二)将自然保护区全部列为禁采区,自然保护区内的矿产资源一律不得出让,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再新设立矿业权。
十三、政府有关部门环境保护监管职能交叉,责任不清,环境监管网格化落实不到位。
牵头责任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配合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底。
整改目标:进一步厘清各部门环境监管职责;继续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督促各地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
整改措施:
(一)厘清职责。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的通知》(宁党办〔2016〕60号),进一步厘清各部门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市县党委、政府要明确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向社会公开,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二)落实责任。市县党委、政府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6〕50号)要求,继续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无缝衔接、责任到人的要求运行环境网格监管,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
(三)加强考核。制定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考评办法。督促各地继续深化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各级网格监管职责。针对网格化体系建设滞后、网格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采取通报、约谈、问责等方式,督促相关责任部门落实网格监管职责。
十四、基层监管执法能力薄弱,对违法问题查处不力,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本次督察抽查的156家企业中,贺兰县暖泉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宁东水务公司污水处理厂等71家企业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问题突出,占比45.5%,其中部分企业违法问题屡查屡犯,长期查处不到位。2016年上半年,宁夏平罗恒达水泥公司、中冶美利纸业公司、平罗吉青矸石热电公司、平罗县供热公司、宁夏宝丰能源公司甲醇厂(自备电厂)、青铜峡铝业宁东铝业公司、宁夏和宁化学公司等重点污染源,部分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超标50%以上,污染严重,但环境保护部门没有及时查处。贺兰山东麓82家小型葡萄酒庄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导致废水直排,石嘴山市农药企业新安科技长期稀释排放生产废水,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均未查处。
责任单位: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整改时限:2017年底。
整改目标:强化环境执法能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提升基层环境执法水平。
整改措施:
(一)加大处罚工作力度。坚持重拳治污,铁腕执法,建立健全相应制度体系,严格执法,对各类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重打击;对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要严厉查处重点工业园区、超标排污的重点污染源、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庄非法排污等问题。
(二)加大环境监察稽查和后督察工作力度,确保各项行政执法工作落到实处。加强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重点环境信访案件、约谈、挂牌督办等行政处罚、行政行为的后督察,加强重点案件专案稽查,促使环境行政行为落到实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得到改正。
(三)完善案件办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程序环节、时限要求,对处罚文书制作、证据调查、案件审理、自由裁量权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用制度规范行为。
(四)加强培训考核。对各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加强办案人员日常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定期对案件办理情况及人员进行考核。
(五)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公示。依法指导和监督重点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公开和公布企业环境信息,同时,对企业违法信息及时曝光。
(六)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有关企业要定期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整改进展情况,完成任务要申报、验收和销号。
十五、2014年、2015年自治区PM 10 年均浓度分别比2013年增长20.6%和21.8%,连续两年未完成国家大气考核任务。
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气象局。
整改时限: 2017年底。
整改目标:持续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2016年坚决扭转PM 10 不降反升局面;2017力争完成国家PM 10 大气考核任务。
整改措施:
(一)制定强化方案。制定《“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实施大气环境整治工程,2016年重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扭转我区可吸入颗粒物(PM 10 )不降反升的局面;2017年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力争完成国家下达的PM 10 下降目标;2018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
(二)加快燃煤锅炉污染治理。开展设区市和县(市、区)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全面排查,进一步摸清底数。加快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工程,各设区市和平罗县、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青铜峡市等重点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燃煤锅炉全部淘汰,集中供热或供气管网覆盖不到区域,实施锅炉“煤改气”“煤改电”,对暂不能拆除的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面实施治理改造并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确保达标排放。
(三)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实施火电超低排放、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提标改造工程,推进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
(四)大力整治扬尘污染。加大城市扬尘治理力度,重点城市建成区拆迁和施工工地严格规范6个100%扬尘防控措施;推行较大拆迁和施工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实现与城管、环境保护部门联网;规范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并全部安装GPS定位系统与城管部门联网;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水平。
(五)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强高污染车辆管理。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重点查处黄标车在限行区域内上路行驶、报废和拼装车辆上路行驶、机动车尾气排放不达标等行为。提升油品质量。2017年,全区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六)严格煤质管控。强化散煤治理。各设区的市、县(市、区)配套出台相关补贴政策,实施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及乡村洁净煤替代工程。加强煤质监管。各设区的市制定禁止销售和使用高灰份、高硫份劣质煤管理办法,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禁使用硫份大于0.8%、灰份大于15%的高硫、高灰份煤种,其他地区禁止使用劣质煤。
(七)加强预报预警。利用自治区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环境空气数值预报系统。优化工作流程,强化人员培训,提升预报预警水平。推进环境保护、气象的信息共享、联合会商、信息发布等工作,并指导各地级市做好本地预报预警工作。督促、指导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定期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切实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科学性,构建自治区、市、县三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八)做好冬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印发《关于加强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减排办发〔2016〕20号)、《关于做好2016年冬季供暖期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宁环办函〔2016〕106号),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做好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
十六、银川市2015年冬季以来首次出现连续雾霾天气,2015年1月和2016年2月两次进入全国74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后10位。2016年上半年银川和石嘴山两市PM 2.5 平均浓度同比分别上升16%和6.7%,固原市PM 10 平均浓度同比上升8%。
责任单位:银川市、石嘴山市、固原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 2017年底。
整改目标:2016年,银川市要退出全国74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后10位,扭转环境空气质量下降的局面。银川市、石嘴山市扭转PM 2.5 不降反升局面,固原市扭转PM 10 不降反升局面。
整改措施:
(一)制定整改方案。银川市、石嘴山市、固原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制定本地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并组织编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确保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
(二)强化综合治理。通过加快燃煤锅炉污染治理、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机动车污染防治、严格煤质管控、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等措施确保年度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实现,扭转环境空气质量部分指标不降反升的局面。
(三)强化督查考核。银川市、石嘴山市、固原市人民政府建立月调度、季督查、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的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机制,规范每月环境质量调度排名、加强季度督查通报、开展半年核查预警、实施年终考核奖惩,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
十七、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严峻,群众反映强烈,此次督察组收到群众举报涉及大气污染占比61%。
牵头责任单位: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配合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整改时限:2017年底。
整改目标: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整改措施:
(一)加强监管。组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推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常态化。要求各地在执法检查中采取突击检查、夜查等手段,强化对企业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废气超标排放违法行为,确保各类大气环境违法问题得到查处。
(二)落实责任。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要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年—2017年)的通知》(宁政发〔2014〕1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6〕7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宁党办〔2016〕32号)精神。
(三)整改落实。对此次督查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拉条挂账,整合力量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
十八、全区燃煤小锅炉淘汰缓慢、新建锅炉控制不严是导致大气环境质量恶化的重要原因。银川市建成区还有197台每小时10蒸吨以下供热燃煤锅炉,后续淘汰工作压力较大。
牵头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
配合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质监局,银川市人民政
府。
整改时限:2017年-2018年底。
整改目标:严格燃煤锅炉审批,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银川市现有197台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供热锅炉全部淘汰。
整改措施:
(一)严格新建锅炉审批。各地级市人民政府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制度规定中相关环保准入要求,银川及周边地区城市建成区不得新建燃煤、重油、渣油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其它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二)加快集中供热工程建设。2017年,各地加快银川市华电灵武电厂“东热西送”工程、西夏热电(二期)集中供热项目,确保2017年实现供热。2018年,银川市华电灵武电厂“东热西送”一期工程实现全面供热。
(三)加快燃煤小锅炉淘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牵头,质监局配合,2016年底前,完成全区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小锅炉摸底调查工作,建立全区燃煤小锅炉清单和台账。2017年,各地热电联产项目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2018年,银川市城市建成区以内基本实现无燃煤锅炉(热电联产、调峰和应急保障锅炉除外),其他设区的市城市建成区以内基本实现无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工业园区实现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取消分散燃煤锅炉。
(四)制定整改计划。银川市人民政府制定供热燃煤锅炉(包括197台锅炉)淘汰计划,建立淘汰清单,明确完成时限,对城市供热供气管网覆盖区域内的20蒸吨/小时以下锅炉,限期完成拆除替代;对城市供热供气管网未覆盖区域的20蒸吨/小时以下锅炉,限期完成“煤改气”或“煤改电”改造。
(五)整改落实淘汰任务。银川市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197台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淘汰任务。
(六)建立月调度机制。银川市人民政府每月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热电联产和燃煤小锅炉淘汰进展情况。
十九、抽查发现,银川、吴忠、石嘴山3市2015年以来新建40台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与自治区相关要求不符。
责任单位: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10月底。
整改目标和措施:
(一)对2015年以来新建40台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进行排查,制定整改方案,对城市供热供气管网覆盖区域内的20蒸吨/小时以下锅炉,限期完成拆除替代;对城市供热供气管网未覆盖区域的20蒸吨/小时以下锅炉,限期完成“煤改气”或“煤改电”改造。
(二)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制度规定中相关环保准入要求,银川及周边地区城市建成区不得新建燃煤、重油、渣油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二十、燃煤锅炉废气治理设施不完善,截至2015年底,宁夏自治区各地级市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城市建成区仍有244台(其中银川市142台)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环保设施不完善,污染较为严重。
责任单位: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整改时限:2016-2018年底。
整改目标:对全区各地级市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达标排放治理。
整改措施:加快燃煤锅炉治理。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制定本地区燃煤锅炉治理方案,建立燃煤锅炉治理清单,明确治理任务及完成时限。对暂不能淘汰的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实施除尘、脱硫、脱硝改造并同步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其中,银川及周边地区锅炉达到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他设区的市锅炉达到污染物排放新标准。2018年,完成全区所有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治理。
二十一、银川、石嘴山、吴忠等市燃煤煤质超标问题严重。银川市2015年10月下旬供热锅炉煤质自检超标率为54.7%。督察组抽查石嘴山市燃煤煤质超标率为68%,吴忠市供热燃煤煤质超标率高达90%以上。
牵头责任单位: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人民政府。
配合责任单位:自治区质监局、环境保护厅、工商局。
整改时限:2017年底。
整改目标:加大清洁煤供应,严控散煤使用,各地级市建成洁净煤配煤中心。
整改措施:
(一)加强煤质监管。各市要制定《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组织质监、工商、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市生产、销售、使用煤炭的单位开展拉网式检查,加大煤炭质量抽检力度。2017年底前,对未取得环保手续的煤炭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取缔;对手续齐全但散煤装卸、储存等环节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实施停产整顿,限期治理。依法严厉处罚各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煤炭行为和无照煤炭经营经销点。各地级市煤质达标率力争达到80%以上。
(二)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各市立即开展本行政区域散煤使用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地级市主城区及县城建成区散煤削减替代台账。
(三)进一步拓展优质煤源。与神华宁煤集团协调,确保保质保量洁净煤供应。
(四)加快洁净煤生产配送中心项目建设进度。2017年底前,完成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大型全封闭配煤中心建设。2018 年底前,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基本建成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全密闭配煤中心,覆盖所有城中村、乡镇(村)的洁净煤供应网络,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
(五)积极推广使用洁净煤。对短期难以实施集中供热或煤改气、煤改电的城郊结合部,优选洁净无烟煤作为替代。
(六)广泛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国家有关煤炭质量的法律政策要求,实行有奖举报,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引导全市形成自觉抵制劣质煤炭的浓厚氛围。
二十二、除银川市外,全区其他地市均未按要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责任单位: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6年底。
整改目标和措施:
(一)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市人民政府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并出台管理办法。
(二)加强煤质监管。各市制定《煤质专项检查方案》,组织质监、工商、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市生产、销售、使用煤炭的单位开展拉网式检查,加大煤炭质量抽检力度,依法严厉处罚各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煤炭行为和无照煤炭经营经销点。
二十三、石嘴山市神华宁煤太西炭基工业、众利达电力、金力实业集团、宁夏宝马化工铸造、宁夏天瑞发电等5家企业的12台小火电机组应于2011年淘汰,但至今仍未淘汰到位。
牵头责任单位: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配合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整改时限:2018年底。
整改目标:2018年底前,石嘴山市对不符合国家要求的5家企业的12台小火电机组实施淘汰。
整改措施:
(一)开展排查制定计划。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对全区小火电机组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清单和台账,制定淘汰计划。
(二)落实淘汰任务。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年度淘汰计划,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小火电机组淘汰任务。
(三)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强火电行业日常监管,石嘴山市建立定期巡查报告制度,每季度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报告淘汰情况。
(四)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有关企业要定期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淘汰进展情况,完成任务要申报、验收和销号。
二十四、油气回收治理缓慢。截至2015年底,中石油和中石化在宁夏的422座加油站中,仅有150座完成油气回收治理改造,仅占35%。
牵头责任单位:中国石油宁夏销售公司、中国石化宁夏分公司。
配合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商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整改时限:2017年底。
整改目标和措施:
(一)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指导各地做好油气回收治理监测验收工作。自治区商务厅对未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的加油站不予年检,收回经营许可证。
(二)2017年6月底前,中石油宁夏销售公司、中石化宁夏分公司和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完成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作,并完成环保验收;银川及周边地区完成市区内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2017年底前,各市、县(区),宁东基地全部完成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
(三)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有关企业要定期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整改进展情况,完成任务要申报、验收和销号。
二十五、8条重点入黄排水沟水质持续为劣V类,其中5条水质部分指标仍在变差,现场抽查的银新干沟、四二干沟水体黑臭。
责任单位: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底。
整改目标:到2018年底,全区重点入黄排水沟基本达到Ⅳ类水质。
整改措施:
(一)坚决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点入黄排水沟污染 2016年-2018年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6〕28号)确定的水质目标,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的工作任务开展工作。
(二)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2016年起,全面开展全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2017年年底,全区34个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并同步实施黑臭水体治理,配套完善城市集污管网。要逐步提高中水利用率,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管理,严禁在厂区内露天晾晒污泥。
(三)加快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提标改造力度。2017年年底前,全区所有工业园区均建成污水处理厂,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加强重点入黄排水沟综合整治。重点对入黄排水沟城市段进行沟道清淤、美化绿化,在合适地段建设排水沟人工湿地净化水质。
(五)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重点整治全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和农田退水等污染。
二十六、清水河(固原段)、葫芦河、渝河和茹河等4条黄河支流水质均由2013年的Ⅳ类下降为2015年的V类或劣V类。
责任单位:固原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底。
整改目标:清水河(固原段)、葫芦河、渝河和茹河等4条黄河支流水质达到Ⅳ类目标。
整改措施:
(一)制定方案。2017年3月底前,固原市人民政府制定关于清水河(固原段)、葫芦河、渝河和茹河等4条黄河支流的达标方案。
(二)加快推进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提标改造及人工湿地建设。2017年底前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以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完成清水河(固原段)、葫芦河、渝河等人工湿地建设。加大资金投入,自治区列出专项水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固原市开展黄河支流水污染治理。
(三)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开展月调度工作,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治理情况。
(四)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开展季督查工作,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或地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七、沙湖和星海湖水质均由2013年的Ⅲ类下降为2015年的劣V类,2016年上半年水质部分指标仍在变差。水质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工作抓落实不够、系统治理不足是主要因素。
牵头责任单位:宁夏农垦集团、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配合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
整改时限:2020年底。
整改目标:沙湖和星海湖水质达到Ⅲ类目标。
整改措施:
(一)宁夏农垦集团、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分别编制沙湖和星海湖水质达标方案,实施沙湖和星海湖连通工程,严格按照水质达标方案确定的水环境改善工程实施。
(二)自治区水利厅要制定生态补水计划。
二十八、截至2015年底,“十二五”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建设的项目仅完成36个,完成率49%,37个项目未按期完成。
责任单位:各地级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底。
整改目标:完成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
整改措施:
(一)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5〕10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点入黄排水沟污染 2016年-2018年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6〕28号)要求。在2017年底前完成城镇和工业全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标改造。
(二)2017年制定水源地保护规范化建设方案,2020年年底前完成水源地保护工程及其他项目。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在年度预算中列出污染治理资金,用于水污染治理项目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的实施。自治区财政列出专项予以一定补助。
(四)加大督查力度,实施季督查,对不能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或地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九、全区31个工业园区中,有12个未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6个未建成,3个建成未运行。
牵头责任单位: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配合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整改时限:2017年底。
整改目标:2017年底前,全区32个工业园区均建成污水处理厂。
整改措施:
(一)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5〕10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点入黄排水沟污染 2016年-2018年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6〕28号)的要求。2016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宁东基地管委会要编制完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提标改造实施方案
(二)2016年,实施石嘴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宁夏生态纺织园等12个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
(三)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区32个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
(四)2017年年底前,未完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工业园区,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三十、部分地区污水处理不到位。固原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不配套,每天约6400吨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清水河。彭阳县污水处理厂出水长期超标,部分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茹河。西吉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未按期完成,出水不能稳定达标,对葫芦河水质造成影响;国家投资的葫芦河流域氧化塘及生态湿地工程未按期建成。
责任单位:固原市人民政府,彭阳县、西吉县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底。
整改目标:完成固原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和集污管网建设以及彭阳县、西吉县县城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建设。
整改措施:
(一)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5〕106号)的要求。固原市人民政府,彭阳县、西吉县人民政府要编制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实施方案。
(二)2017年底前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提标改造,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2016年实施固原第二污水处理厂建设并于2017年6月底前运行。开展彭阳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2017年8月底前完成。
(三)2017年实施西吉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
(四)加强监管。严格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加大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三十一、自2013年开始,国家、自治区先后投入1.08亿元资金(国家投入1.07亿)用于保护沙湖生态环境,要求水质稳定在Ⅲ类。但宁夏农垦集团等责任单位对沙湖保护不力,加之生态补水大幅减少,沙湖水环境治理收效甚微。
牵头责任单位: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宁夏农垦集团。
配合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
整改时限:2018年底。
整改目标:完成环境治理项目,消除劣Ⅴ类水体。
整改措施:农垦集团按照《宁夏沙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加快实施中确定的治理项目。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实施沙湖、星海湖连通工程。农垦集团要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增加沙湖生态补水量。自治区水利厅要制定生态补水计划,加强水量调度管理,保障生态用水供给。
三十二、2013年至2015年,自治区分配给各地市及宁东地区黄河水用量总计约140亿立方米,生态用水占比仅2.75%,且呈逐年下降趋势。
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
整改时限:持续改进
整改目标:逐年提高生态用水比例。
整改措施:自治区水利厅每年根据国家分配宁夏年度用水总量指标,制定全区生态补水计划,逐步增加生态补水量。
三十三、自治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存在采矿、洗煤、旅游、风电等开发活动。2011年3月,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经国务院批准调整范围后,相关单位在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开发活动点位120处,其中核心区28处,缓冲区15处。
牵头责任单位: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管单位。
配合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农垦集团公司等相关责任企业。
整改时限:2018年底。
整改目标:完成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治和生态恢复。
整改措施:
(一)落实整改责任。坚持谁审批、谁牵头,谁违规、谁整改,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制定具体整治方案,明确责任主体,细化整改措施,2017年3月底完成。
(二)全面开展保护区人类活动清理整治工作,2017年底完成清理任务,2018年底完成生态恢复。
(三)加强督查督办。开展专项督查,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三十四、2012年5月,自治区政府批复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及文化长廊发展总体规划(2011-2020年),违规将保护区实验区1764.5公顷纳入葡萄种植范围,已实际开发65.5公顷。
责任单位:自治区葡萄产业发展局。
整改时限:2017年底。
整改目标:取缔违规种植项目并完成生态恢复。
整改措施:调整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及文化长廊发展总体规划(2011-2020年),将违规纳入规划的保护区实验区1764.5公顷土地调出规划范围,开展生态恢复。
三十五、2014年8月,自治区政府建设银川河东国际机场项目时,在林业厅不同意情况下,自治区原副主席白雪山仍批示要求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协调解决,两部门违法违规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办理采石和林地临时占用手续,石嘴山市政府也召开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开采。2013年以后,林业厅违规办理保护区林地审批手续67宗。国土资源厅违规在保护区新设置或延续采矿权20宗,石嘴山市国土资源局违规新设置采矿权6宗、延续采矿权14宗。贺兰山保护区管理局违规签订14份土地转让协议,并收取相关土地承包费用260.3万元。
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6月底。
整改目标和措施:
(一)停止办理保护区采矿权或延续采矿权和林地审批手续,立即终止违规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
(二)审批单位组织完成违规审批手续的清理工作,对涉及违规审批的问题进行调查,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三十六、2013年7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灵武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总体规划》,侵占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1293亩。
牵头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配合责任单位:灵武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底。
整改目标和措施:
(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调整《灵武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总体规划》,将侵占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1293亩调出规划范围。
(二)灵武市人民政府牵头,对自然保护区边界存在的纠纷问题进行核实,对确认占用区域进行生态恢复。
三十七、2014年,盐池县国土局在哈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为盐池县永红建材和玉美工贸两家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要求。
责任单位:盐池县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6月底。
整改目标和措施:对涉及违规审批的问题进行调查,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对已采的区域完成生态恢复。
三十八、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86家采矿企业中,81家为露天开采,大面积破坏地表植被,矿坑没有回填,未对渣堆等实施生态恢复。现场核实发现,神华宁煤汝箕沟煤矿露天超量开采,4个采区中上一上二、阴坡大岭湾等2个采区侵占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面积108公顷,且开采过程中切断自然保护区生物廊道,弃土弃渣随意沿山堆放,也未采取挡砌和覆土措施,破坏林地347公顷。秀江工贸菜园沟煤矿占用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面积166.28公顷,露天开采破坏自然环境,未进行生态恢复。青年曼汽车有限公司经自治区及石嘴山市两级政府批准,在保护区内开展生态治理,但以生态治理之名行资源开采之实,在保护区的黑湾子、驴子沟等区域超范围、超深度、超规模采煤,破坏地形地貌,矿渣随意堆放,压覆林地。截至2014年4月 30日,黑湾子治理区动用煤炭资源储量32.41万吨,开挖土石方量332.88万立方米;驴子沟治理区动用煤炭资源储量37.14万吨,开挖土石方量277.11万立方米。石嘴山市需整治恢复破坏区域达1067 公顷。对贺兰山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破坏问题,自治区及石嘴山市两级政府虽已制定生态恢复方案,但生态恢复工作无实质进展。
牵头责任单位: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配合责任单位:银川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林业厅、环境保护
厅、财政厅,神华宁煤集团。
整改时限:2018年底。
整改目标:恢复采矿区域生态环境。
整改措施:
(一)86家采矿企业中的煤炭开采点,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牵头组织开展生态恢复治理;非煤矿山企业开采点和矿山生态治理工程,由石嘴山市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牵头组织开展生态恢复治理;汝箕沟无烟煤分公司上一上二采区、阴坡大岭湾采区以及石炭井焦煤公司石炭井三矿工业广场生态治理工程,由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开展生态恢复治理。
(二)牵头部门要制定矿山治理与生态恢复总体方案,明确各个区域整治与生态恢复主体责任单位,由相关责任单位制定具体恢复治理方案,落实整治恢复资金,确保完成生态恢复。恢复治理方案要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后实施,恢复治理工程结束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厅、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组织验收。2017年底前完成关闭、生产设备拆除和方案编制,2018年底前完成削坡、回填、土地平整、覆土等恢复治理工程。
(三)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有关企业要定期向相关牵头部门报告整改进展情况,完成任务要申报、验收和销号。
三十九、宁夏华御化工、蓝丰化工2家企业地下水污染修复进展未达到方案要求。中卫市水务局、环境保护局违规审批,允许美利源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将处理后废水外排至中卫市第一入黄排水沟,2016年1月6日至5月7日持续超标排放废水104.48万吨;该公司的中水厂建设迟缓,难以按预定时间建设投运。
责任单位:中卫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持续整改。
整改目标: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整改措施:
(一)按照宁夏华御化工、蓝丰化工原蒸发池地下水修复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整改时限,扎实实施地下水污染修复工程,2017年底前完成中水厂建设。
(二)积极探索总结地下水修复工作经验,科学分析修复工作进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优化修复方案。督促企业作为修复主体要全力保障投入,确保地下水修复工程顺利进行。
(三)加快美利源水务有限公司中水厂建设,确保2017年底前竣工验收并正常运行。
(四)完善工业园区规划环评,规范排污口设置。
四十、督察发现,银川、石嘴山、吴忠、中卫等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仍有养殖、制药、加油站、机械加工、建材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企业23家,给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形成一定风险隐患,但目前仍未取缔到位。
责任单位: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底。
整改目标:搬迁关闭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企业23家。
整改措施:
(一)2017年3月底前,银川、石嘴山、吴忠、中卫市制定搬迁关闭方案并实施,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并完成中卫市、吴忠市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企业搬迁和关闭。
(二)2018年年底前,完成银川、石嘴山等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养殖、制药、加油站、机械加工、建材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企业的搬迁关闭工作。
(三)不准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新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四十一、督察进驻期间,群众对灵武市再生资源经济循环试验区冶炼、贺兰县暖泉工业园制药和染料、贺兰县德胜工业园精细化工,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园区碳化硅和铁合金、平罗县太沙工业园区制药,青铜峡市新材料基地工业园区农药和化工等企业,以及中宁县石空镇工业园区天元锰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反映强烈,投诉集中。
(一)灵武市再生资源经济循环试验区冶炼等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责任单位:灵武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底。
整改目标:企业完善污染防治设施,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一律不得生产。
整改措施:
1.停止违法生产。向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下发《停产通知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生产。
2.完善污防设施。向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企业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完成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并及时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未经验收一律不得开工生产。
3.加强日常监管。强化企业环境监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4.立案处罚。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及时进行立案处罚,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5.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有关企业要定期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整改进展情况,完成任务要申报、验收和销号。
(二)贺兰县暖泉工业园制药和染料等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责任单位:贺兰县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底。
整改目标:消除企业生产异味污染周边环境问题。
整改措施:
1.建设废气回收锅炉焚烧、氮气置换氨气、水喷淋吸收等处理装置,消除企业生产过程中异味污染问题。
2.进一步强化对园区企业日常监管,严厉查处偷排、偷放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
3.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管控措施,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4.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有关企业要定期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整改进展情况,完成任务要申报、验收和销号。
(三)贺兰县德胜工业园精细化工等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责任单位:贺兰县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底。
整改目标: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
整改措施:
1.加强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按照环保要求,规范生产作业。
2.责成企业对整个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防止污染问题发生。
3.企业按规定及时发布环境信息,认真做好与附近居民沟通工作。
4.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有关企业要定期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整改进展情况,完成任务要申报、验收和销号。
(四)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园区碳化硅和铁合金等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责任单位:惠农区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底。
整改目标:督促企业加快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促进园区环境质量有较大改善。
整改措施:
1.进一步强化对园区企业日常监管,严格落实环境执法网格化管理机制和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制度,严厉查处偷排、偷放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
2.继续推进企业无组织烟气深化治理,督促企业对污染治理设施继续提标改造,进一步改善工业园区环境质量。
3.加快产业升级转型,推进循环化改造,实施烟气余热、余气综合利用,引导企业向规模化、大型化、密闭化方向发展。
4.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有关企业要定期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整改进展情况,完成任务要申报、验收和销号。
(五)平罗县太沙工业园区制药等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责任单位:平罗县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底。
整改目标:督促企业加快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医药、农药气味环境污染问题,促进园区环境质量有较大改善。
整改措施:
1.进一步强化对园区各企业日常监管,严格落实环境执法网格化管理机制和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加大对企业现场检查频次,采取昼查与夜查相结合的方式,严厉查处企业偷排、偷放恶臭气体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
2.推进对恶臭气体的深化治理,督促企业对污染治理设施继续提标改造,进一步改善工业园区环境质量,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3.完善废水处理设施,加强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企业废水达标排放。
4.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有关企业要定期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整改进展情况,完成任务要申报、验收和销号。
(六)青铜峡市新材料基地工业园区农药和化工等企业污染问题。
责任单位: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底。
整改目标:企业完善污染防治设施,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整改措施:
1.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把环保验收关,对污染治理设施验收不通过的,不准恢复生产。
2.聘请环保知名专家对排污企业,尤其是化工、农药、冶炼企业逐一排查,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关停。
3.加大环境监测频次,对污染物超标排放企业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4.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有关企业要定期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整改进展情况,完成任务要申报、验收和销号。
(七)中宁县石空镇工业园区天元锰业的环境污染问题。
责任单位:中宁县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底。
整改目标:进一步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强化环境监管,保障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整改措施:
1.加强环境执法监管,提高环境现场检查频次,将园区重点排污企业列为特别监管对象,每周一检查、一月一督办,坚决杜绝废气超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
2.加强排污企业监督性监测,指导企业强化污染治理和防治,细化任务、内容,切实取得效果,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
3.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在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定期对生产设备及时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转,避免造成废气、粉尘污染。
4.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有关企业要定期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整改进展情况,完成任务要申报、验收和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