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在西北地区率先颁布实施《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为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满足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为我区养老事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条例》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养老服务、养老扶持、养老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计五十二条。《条例》明确了养老服务、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组织、养老服务设施及特困供养老年人的概念。从运用大数据提供为老服务,社区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居家老年人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机制,依托行政村或较大自然村建设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幸福院、互助院等农村老年人服务设施等方面则反映了宁夏养老服务的新特色和亮点。同时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
在规划与建设方面,《条例》规定,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应该按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不能满足老年人需要的,应对增建或者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场馆、交通等公共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
在养老服务方面,《条例》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并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餐饮配送、医疗护理等服务。规定了养老机构因暂停或者终止养老服务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以法定时效为民政部门、养老机构所在社区协调监督做好老年人的妥善安置工作预留了有效空间。
在养老扶持方面,《条例》要求自治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养老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的资金应当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经营性用地有偿使用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依法划拨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