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5剂“猛药”严治欠薪“顽疾”
一是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针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问题,《意见》进一步明确各类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先签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和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成立工地现场农民工工作办公室,配备劳资专管员,具体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对不依法依规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的企业,行业监管部门视其情节采取通报、限期整改、限制招投标、记载不良行为、降低资质、清出市场等方式予以处罚;
二是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在监控机制方面,通过基层“两网化”管理平台、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劳动保护监督员的排查监控和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指标变化,发现欠薪隐患及时处置。在保障制度方面,从2016年起,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应急周转金标准,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作为应急周转金用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所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每月按不低于工程进度款22%的比例将资金拨付到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确保专款专用;所有施工现场必须设立维权信息公示牌,公开项目建设单位、工资发放日期、行业监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基本信息;
三是建立企业工资支付诚信机制。针对企业拖欠工资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意见》要求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机制,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和差别化管理,建立“失信惩戒、守信激励”工作机制,完善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依托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开拖欠工资企业行政处罚有关信息,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区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四是依法严惩拖欠工资违法行为。针对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违法犯罪行为,《意见》提出要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健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情况通报、案件会商、信息共享等制度,确保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以讨要工资名义、虚报冒领等手段扰乱社会治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明确属地和监管责任,加强责任追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定期督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约谈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因欠薪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恶性事(案)件或个人极端事(案)件的地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年终效能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此外,《意见》配套制定了《任务分解表》,将16项主要任务细化为49条措施,明确责任单位与配合单位及完成时限要求,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宁夏日报 记者 马钦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