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法院公开宣判马海龙等31人涉黑案件
新华网银川6月4日电(张洁龙)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马海龙等31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等罪一案公开宣判。
灵武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海龙刑满释放以来,利用亲友、同学等关系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先后纠集被告人杨志军、吴生广、马海洋、马伟、王保力、丁云、尤向龙、马浩、查亮、吴亚龙等人,持续在灵武市崇兴镇周边、宁东镇等地开设赌场攫取非法利益,逐渐在灵武市形成了一股恶势力。
被告人马海龙对其组织成员采取恩威并施的管理手段,采用统一的手势和口号,通过日常管理和有组织的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一套约定俗成和普遍认同的组织纪律和惯例,并以组织成员集中娱乐、发放工资、派发红包、提供毒品以供吸食等方式对组织成员予以拉拢、控制,最终形成了以被告人马海龙为首,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势力庞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维护非法权威,该组织在宁东镇、灵武市等地,大肆实施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灵武法院认为,以被告人马海龙为首的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的实施开设赌场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支持该组织活动、发展,并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和经济、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经济、行为、危害特征,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和量刑情节,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马海龙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