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区涉及“两重一大”危化 企业自动化改造情况进行复核的通知

06.05.2015  11:24

 

宁安监危化〔2015〕60号 

 

各市、县(区)及宁东管委会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是一项长期任务,我区于2010年5月起全面开展了危化企业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改造,目前,全区涉及重点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自动化控制改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远程监控改造已基本完成。但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企业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相对简单、设备运行及完好性较差,难以实现紧急连锁和切断。

为进一步摸清区内危化品企业生产(储存)装置自动化控制改造情况,决定对全区涉及“两重一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控制改造及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一)全区涉及重点危险化工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二)全区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企业。

(三)全区构成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

二、核查内容

(一)重点危险化工工艺。

涉及重点危险化工工艺的危化品生产企业是否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关于重点监控工艺参数、控制方式及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进行自动化工艺控制改造。

(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

生产、储存、使用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安监总管三〔2013〕12号)要求,完成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自动化监控系统改造。

(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40号)要求,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化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并完善控制措施。

三、数据上报

各县(区)安监部门对辖区内有关企业的相关装置、设施全面排查,并填写附表,报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各市及宁东管委会安监局对辖区报表进行复核、汇总,于5月31日前将报表电子版上报自治区安监局危化处(电子表格已发至各市安监局邮箱)。

联系人:王沛刚    联系电话:0951-6889052(传真)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全区危化企业自动化控制改造核查表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30日

附件下载: af2015050609070339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