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才新政”10大突破
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浙江省根据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结合浙江省实际,研究出台了《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被称之为“人才新政”。新政聚焦打造人才生态最优省份目标,提出了5个方面、25条举措,包括“四个机制、一个体制”:一是创新更具竞争力的人才集聚机制;二是构建充满活力的人才使用机制;三是完善便捷高效的人才服务机制;四是健全市场化、社会化的人才管理体制;五是建立人才优先发展保障机制。重点在10个方面进行突破:
1、调动用人单位引才积极性。目前,我省民营企业引才用才积极性比较高,国有企事业单位受岗位编制、绩效工资、引才成本等方面的制约,引才成效还不够明显。为此,新政提出高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可以设立特设岗位,引进顶尖人才和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不受岗位总量、岗位等级、结构比例限制;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产生的人才专项投入可视为当年考核利润。目前,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中央和我省已有“千人计划”,但如何调动量大面广的省内高层次人才的积极性,还缺乏一个知名度高、统筹有力的抓手。中央已经实施“万人计划”,为此,新政提出制定实施浙江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即我省“万人计划”),拟整合优化现有人才工程,与“千人计划”共同构成我省高层次人才工程的姊妹篇。
2、构建市场化的引才体系。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作用,是我省人才工作的鲜明特征和优势。实践证明,政府直接引才,容易造成“一头热”、“拉郎配”等问题,精准化、专业化水平不够高。为此,新政提出探索实施重大引才活动的服务外包、推广举办高层次创业创新大赛的引才方式、设立引才专项基金等措施。
3、降低引进人才居留落户门槛。目前,海外人才、省外人才在居留落户方面还比较难和繁,比如大部分海外人才只能申请1年以内的短期居留许可,难以享受国民待遇,给工作生活带来不便,目前北京和上海在降低门槛方面都已有所突破。新政提出,试点降低在浙外籍人才申请永久居留、长期居留门槛,硕士以上学位外国留学生毕业后可直接在浙江创业就业;简化外籍人才入境、居留和创业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子女可不受住所、居住年限、年龄等条件限制,选择在居住地或工作地落户。
4、鼓励科研人员到一线创业创新。高校、科研院所人才比较集中,但由于体制机制制约,人才与经济发展主战场结合还不够紧密。比如,高校、科研院所中层领导干部不少是业务骨干、科研专家,但根据现有政策,高校科研院所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极大地影响了人才作用发挥和科研成果转化。新政提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职创业并按规定获得报酬;担任公益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职务、且从事教学科研任务的科研人员,经本单位批准可以在不涉及本人职务影响的企业兼职,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5、加大人才激励力度。人才从事的是复杂劳动,收入分配应充分体现人才价值。目前的人才激励政策中重物轻人、平均主义等问题还比较突出,绩效工资对人才收入限制较大,优绩不能优酬;横向科研经费(企业委托科研经费)视同纵向经费(财政资助科研经费)管理,用途限制比较严,抑制了人才创业创新活力。为此,新政在绩效工资方面,提出“一个增加、四个不纳入”,即业绩突出的单位或团队,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高层次人才的收入分配、科研人员承担企业科研项目所获收入、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经费绩效奖励,均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在国有企业人才激励方面,提出试点国有企业高层次人才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对作出重要贡献人才的奖励支出,可在单位工资总量以外单列。在科研经费方面,提出放宽横向课题经费使用限制,明确由人才和企业自主约定。
6、转变人才评价导向。长期以来,人才评价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的“三唯”问题比较突出,对常年耕耘在一线的优秀人才没有起到正向激励作用,导致创新活动与应用脱节、与产业脱节。新政提出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将专利创造、标准制订及成果转化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并提出职称评审的“两个同等对待”,即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横向课题与纵向课题指标同等对待,目的是建立实绩导向、市场导向的职称评审制度,让基础研究、应用开发、社会服务等各人才都有脱颖而出的机会。
7、拓宽人才融资渠道。人才创业是高风险活动,金融机构、风险资本出于规避风险考虑,普遍投资意愿不足,人才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比较突出。为此,新政借鉴上海等地改革经验,提出建立风险投资促进机制;建立人才服务银行,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创业融资给予无需担保抵押的平价贷款。
8、推进人才管理简政放权。人才怎么用、人才工作怎么干,用人单位最清楚。目前人才管理行政化问题还比较突出,用人单位引才用才中的行政审批事项还比较多、程序比较繁杂。新政提出建立人才管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探索取消高层次人才服务机构行政许可,逐步探索高校、公立医院不再纳入编制管理,事业单位招录特殊人才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9、支持人才开展国际交流。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出国交流培训主要存在两方面难题:一是出国指标和经费容易被行政人员挤占,学术性访问和行政性出访没有区分开来;二是审批程序比较复杂,有的需要提前一年报批,时间和次数控制比较严格,不符合学术活动规律。新政提出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实行分类管理,参加高层次国际交流合作活动,不计入本单位和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
10、落实人才工作责任。新政着眼形成党管人才工作新格局,提高各级各部门抓人才工作的积极性,提出把人才工作成效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落实党建责任制述职的重要内容,对抓人才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人才流失的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