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区内流动就业参保地变更 医保个人账户可继续使用

02.09.2016  16:04

9月1日起,人社部办公厅印发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将正式实施。9月1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保局获悉,按照相关规定,自治区境内的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各统筹地区不得以户籍等条件为由设置参保障碍。

据介绍,农村户籍流动就业人员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随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农村户籍流动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规定退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户籍流动就业人员,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且未再就业的,可凭原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户籍流动就业人员,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且未再就业的,可凭原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原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向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记者了解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自治区境内同一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其同一险种医疗保险关系只须在该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参保信息即可,个人账户继续使用。

此外,自治区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制度或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就业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中止参保手续时为其出具参保凭证,并保留其参保信息,以备核查。参保凭证信息原则上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传递,因特殊原因无法传递的,由参保人员自行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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