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农区法院审结石嘴山市首例环境污染案

28.12.2016  15:03

近日,石嘴山市惠农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案件,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崔某某明知张某行为违法仍私自向张某提供废酸,张某、崔某某二人行为均已构成环境污染罪,法院审理后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崔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15年6月28日,被告人张某以配煤需要为由与石嘴山市某工贸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场地内挖掘四个渗坑。6月29日,张某以做腐植酸纳实验为由驾车并指使郭某驾驶罐车至宁夏某能源科技公司,与时任该公司供销部经理的被告人崔某某协商拉运其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崔某某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带领张某装运废酸。自6月29日至7月2日,张某分四次拉运废酸共160余吨,并指使罐车司机郭某将拉运的废酸全部倾倒在其事先在石嘴山市某工贸公司院内挖好的四个渗坑中。7月2日,石嘴山市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分局接到惠农区1号井社区居民投诉后,排查发现一辆罐车正在倾倒有刺激性气味的不明液体,遂阻止罐车倾倒,并经取样分析,倾倒的废液PH值为1.0,属危险废物,遂将案件移送至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7月5日,宁夏某能源科技公司派员至石嘴山市某工贸公司倾倒废酸的现场,采取投放氧化钙、氢氧化钠与硫酸发生化学反应等方法对污染场地和土壤进行了治理和恢复,支出财物共计49.38万元。7月13日,经宁夏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检测评估,倾倒废酸的场地没有发生重金属扩散污染,没有对地下水产生影响,也不会对3公里以外的黄河水系产生影响。案发后,崔某某支付47万元用于补偿处理被污染场地及环保部门的罚款;张某、崔某某分别预缴罚金5万元、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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