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幅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

07.03.2018  01:11
    2018年3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财政厅联合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定及补贴管理办法》(宁司通〔2018〕24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提高了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明确了律师值班补贴保障机制,规范了法律援助经费管理。这是宁夏回族自治区落实中央和自治区两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又一举措。
      一、大幅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
《     办法》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办案质量评定及补贴实行分级负责、层级管理原则,根据承办案件的复杂程序、工作量、办理结果、社会影响、受援人的评价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三类、二类、一类及疑难复杂案件。大幅提高了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法律援助三类、二类、一类案件补贴标准由原来每件400、800、1100元提高到600、1300、1500元,平均上幅50%。群体性疑难复杂案件每件最高可补贴至3万元;特别复杂、极为特殊的疑难复杂案件,经市、厅评审委员会审议后,补贴可上不封顶。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的提高,进一步调动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为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奠定基础。
    二、保障律师值班补贴
    《办法》明确,宁夏“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补贴由自治区财政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天不低于200元;同时,还将社会律师在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看守所等机构值班补贴纳入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范围,由各级财政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天不低于200元。《办法》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进一步落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将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开展
    三、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管理
    《办法》就法律援助补贴涵盖范围、补贴领用和审核机制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法律援助补贴支出范围。包括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支出的差旅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等费用。二是规范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领用。对法律援助机构、国家财政拨款的公证处等服务机构的在编人员办理的案件,由机构统一申领案件补贴,用于机构因办理案件产生的公共费用支出或补贴办理其他法律援助案件的成本,个人不得领取补贴。三是建立经费层级审核机制。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经费按季度申报,层级审核,由县(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报司法厅,经司法厅抽查,汇总,厅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后送自治区财政厅核拨。全面实行绩效评价管理。根据各地法律援助开展情况,按年度进行绩效评价,按照绩效评价结果,实施以奖代补。建立全区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律师承办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及时调整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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