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助六旬老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指派单位 灵武市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7日灵武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经了解:2014年11月12日08时39分,赵某驾驶大型非载货车,沿某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停车场门口处右转弯时,将由东向西步行通过公路的行人受援人马某刮倒,造成受援人马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受援人马某无责任。事发后受援人马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为:一、急性内开放性颅脑损伤1、脑挫裂伤(颞右)2、硬膜外血肿(额右)3、蛛网膜下腔出血4、头皮裂伤二、闭合性胸部损伤:1、右侧胸腔积液(大量)2、右侧4-11肋骨骨折。
灵武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核以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便指派了援助律师办理此案。
承办过程及结果
承办律师多次到灵武市交警大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公司调查赵某名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门支公司,让受援人马某在吴忠某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最终鉴定为:颅脑损伤属于十级伤残;8根肋骨骨折属于九级伤残;右眼损伤属于八级伤残。
2015年3月10日承办律师为受援人马某代书民事诉状,请求判令赵某、李某(系肇事车主),连带赔偿受援人马某的各项损失190971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门支公司在投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随后因赵某、李某地址不详,宁东法庭拒绝立案,承办律师多次与庭长沟通,放弃起诉赵某,最终在2015年3月25日灵武市人民法院(宁东法庭)立案。2015年4月15日,本案依法开庭,庭审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门支公司对受援人马某做的伤残鉴定不服,提出异议。随后双方约定了重新鉴定机构。2015年7月,经鉴定最终鉴定结果为:颅脑损伤属于十级伤残;8根肋骨骨折属于九级伤残;右眼属于九级伤残。
双方对于鉴定结果表示同意。宁东法庭再次主持调解:历经几个小时的调解工作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门支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前向受援人马某一次性赔付各项损失121298.69元(其中伤残赔偿金100431.8元、误工费11378.4元、护理费426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医疗费2321.59元、交通费500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门支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前向李某赔付其垫付给原告受援人马某的医疗费30000元。
2015年9月15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门支公司将调解的赔偿款如数打至灵武市人民法院(宁东法庭),受援人马某拿到该赔偿款项,对于其结果较为满意。至此,该法律援助案件经过承办人近一年的努力,终于划上圆满的句号,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与其他法律援助案件相同,本案中接受法律援助的受害人也属于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承办人员首先立足于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明确法律责任主体,进而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从法律角度上来讲,这个案例并不是非常复杂,但是处理稍微不得当,可能就会输了官司,也拿不到赔偿。摆在律师面前的是如何处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如何化解双方的对立情绪,使民事赔偿进入一个正常沟通的轨道上;第二,如何帮助受害方取得赔偿,这也是最重要的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