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政府法制系统政府立法和行政应诉培训班心得体会

16.07.2015  21:00

  2015年6月24日至29日,我参加了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和中国高级公务员培训中心联合举办的全区政府法制系统政府立法和行政应诉培训班,经过五天的培训学习,收获很大,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培训站位高,对“如何进一步做好政府法制工作”指明了方向

  在住建厅工作五年多来,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怎样才算是一个优秀的政府法制人,如何做好法制工作?”住建厅是政府组成部门,每年自治区政府都要对其进行效能目标考核,翻开效能目标考核责任书,编制了多少规划,争取了多少资金,开工建设了多少保障房,这些都有具体指标,达到或超出目标责任,就算圆满完成工作任务。而法制工作呢?除了立法有数量可控,执法监督呢?普法宣传呢?行政复议和应诉呢?执法人员素质的提升呢?如何来衡量工作干得好或不好?像我们进行的合法性审查、开展的行政复议等工作,矛盾多、耗时长、责任大,但这些付出大量心血的工作,有时无法写到总结里或只能浓缩成一句话,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制工作是默默无闻的工作,法制工作者是幕后英雄,就像王振宇副庭长讲的“法治是刹车,比如我们从银川开车到固原,我们会说开了多少公里,耗了多少油,交了多少费,肯定不会计算我们刹了多少次车,但这辆车没翻,绝对离不开刹车的功劳”。法治工作的性质,既然注定了无法冲锋陷阵,那怎样才算做好法制工作?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崔为民副主任在讲课中给了我们很大启发,“敢于说不,善于说行”应该就是法制工作努力的方向,敢于说不是要严格把关,坚守法律底线;善于说行是要做好结合文章,服务中心工作。来之前我们审了一个《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这是个规范性文件,按照《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这个办法出台应该说不合适,但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建设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勾结、违法招标、贪污腐败等现象,我们在审查中就提出能否对国投或涉及公共利益的市政基础设施这些主体进行限制,招标代理结构采取摇号、比选的方式确定,斩断利益链,保障国投资金安全,这个建议得到了领导的充分肯定。所以我想说,法制工作者不要妄自尊大,更不要妄自菲薄,我们的工作是有意义的。

  二、培训内容新,对“如何应对法制工作新常态”提供了支撑

  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首次提出“新常态”,随后在11月的APEC会议上对新常态作出具体阐述,直至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我国进入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新常态一词正在成为中国决策层宏观调控乃至治国理政的重要理念。与此同时,新《行政诉讼法》的出台,行政诉讼案件急剧增多,法制工作也面临新常态。今年3月份,一起涉及40人的信息公开案件,把我厅告上了法庭,我也经历了从收集证据、准备答辩到庭审辩护的全过程。昨天在分组讨论时,国土厅的姬晓楠同志说的一句话我特别认同,他说我们庭审旁听的被告与诉讼代理人之间沟通不畅,这会导致诉讼过程非常被动。而造成这种现象是有原因的,以前行政机关负责人不用出庭应诉,所以对诉讼代理人都是特别授权,全部放开手让法律顾问或聘请的律师自行应对,但律师一方面并不熟悉行政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他们形成民事诉讼特有的辩护方式,所以他们很容易忽略一点,行政机关应有的态度和尊严!就像一些律师在答辩状上写上“赤裸裸的污蔑 ”这样的字眼,一般的民事诉讼没问题,但行政机关说出来往往会激化双方之间的矛盾,值得庆幸的是我们做了大量的审前准备工作,最后我们一审胜诉,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在整个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我也深深地意识到我们的行政应诉本领还不高,对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如何选择或引导社会律师为我们提供有效服务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而这次培训,无论从法律顾问工作还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方面的专家老师都给我们做了精辟的讲解,非常具有借鉴意义,尤其是张越司长提出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可以将行政机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以公职律师的方式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做法也非常值得尝试。

  三、培训理论强,对“如何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奠定了基础

  以前我们在全区住建系统也经常搞行政执法培训,根据“缺什么补什么,干什么学什么 ”的原则,侧重于行政执法程序方面的培训。起初,效果确实不错,也非常受到执法人员的欢迎。但渐渐地我们发现,没有理论只有方法的培训可能对执法人员在操作性上有帮助,但无法强化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最典型的情况是只要一碰到新情况、新问题或情况稍有变化,执法就陷入困境。没有理论的支撑,执法只能停留在初级阶段,因为他掌握的是点,无法扩展到面,就不要提立体式全面理解和掌握了。对有一定执法基础的人员来说,适当的增加理论方面的培训,能让他更好的消化和吸收,综合运用到执法实践中。所以从2014年开始,我们开始转变培训方式,逐渐突出法治理论方面的培训,毕竟执法程序的规范可以通过制作执法模板、推广标准化执法文书等方式解决,但法治理论的提升不通过学习培训就很难掌握并触类旁通。听说这两年的司法考试都在增加法治理念的内容,我想也可能有这些方面的考虑。这次培训在课程设置上非常科学,无论是“立法解读 ”、“ 行政诉讼法解读” 还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权力清单等都侧重于法治理论的讲解,能让忙于日常事务的我们加深法治理念、提升法治素养,我们一直提领导干部要有法治思维,法治思维不是凭空得来的,必须是先有法治理念,在理论上掌握了,行动上才会受影响。

  最后,再次感谢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和高培中心为我们培训学习所作的所有努力和付出的大量心血!上次在北京培训时我说“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而今天,我充满信心,也以“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与各位同仁共勉。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处   杨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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