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全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暨全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
关于2014年全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暨 全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
宁建(建)发[2015]9号
各市、县(区) 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以下简称《两年行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以及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开展全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暨2014年全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宁建建发[2014]107号),我厅于11月3日—11月20日对全区各市、县(区)在建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进行了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检查情况及查处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督查按照《全区查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规定,重点督查检查了以下内容:
一是 检查各市、县(区)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情况和建筑业企业按照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情况。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是否组织开展部署动员和相关培训,制定各项制度和组织检查;施工企业是否组织对本企业承建的在建工程进行全数自查自纠,形成自查报告;抽查建筑业企业和执业人员落实质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企业是否制定企业专项治理行动方案,企业负责人是否亲自带队,每月至少一次对承担的全部在建工程进行隐患排查,是否形成企业级隐患排查和跟踪治理台账等。 二是 检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建设单位是否将工程依法发包和有无肢解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是否履行中标承诺和合同约定,向项目派驻与施工单位有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履行质量安全管理义务、对承建工程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施工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有无违法分包行为;施工单位或个人有无资质挂靠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 检查施工单位执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规范标准情况,工程质量安全是否受控、重大危险源管控、隐患排查是否到位;检查监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检测机构检测程序是否违规、检测报告是否虚假、是否有二维码标识情况等。 四是 检查冬期施工准备工作情况。检查各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是否对本地区加强冬期施工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工作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对拟进行冬期施工的项目制定冬期施工方案,是否经过监理机构审查,冬期施工条件是否具备;不进行冬期施工的工程是否按规定做好现场维护。
督查组共抽查49个项目108个单位工程,包括37项保障性住房工程和12项公共建筑工程。涉及建设单位47家,施工单位 67家,监理单位37家。对涉及市场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工程,督查组下发责令整该通知书19份、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28份,要求工程属地质量监督机构追踪落实整改,下发执法建议书13份,建议工程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从督查的情况看,全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贯彻落实住建部“9.4”工程质量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住建厅“9.16”宣贯培训动员会议精神,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力度、跟踪落实等方面的整体监管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同时也发现部分建筑业企业和执业人员质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施工和监理企业项目负责人存在不到岗履职或到岗不履职、企业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等违法违规行为,存在很大的侥幸心理,建设、设计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两年行动》的主要内容及自身所应承担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认识不清,部分企业未及时制定专项治理行动方案,企业主要负责人未能亲自带队定期对承担的全部在建工程进行质量安全隐患排查。
二、典型案例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近期全国建筑生产安全较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案例一: 盐池县城新区集中供热站项目一期热源厂工程,2014年11月20日发生模板支撑体系坍塌造成三人死亡的较大安全事故。建设单位盐池县供热公司,项目负责人官力鸿;施工单位宁夏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勤俭;监理单位宁夏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闫金勇。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工程质量安全隐患较多 :一是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组织、技术管理存在重大漏洞,工程实体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二是脚手架及模架搭设不符合标准规范,模板支架选型不正确,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技术规范》和《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编制的模板专项施工方案无针对性,方案审批不严,未履行模板专项方案论证审查程序,模板支架未验收。三是监理人员对模板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不严,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形同虚设。
市场行为不规范: 一是工程未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在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违规开工建设。二是施工单位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办理质量、安全报监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施工。三是劳务分包行为不规范,存在项目管理层与操作层混合管理的不规范行为。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9月督查我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通报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 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石嘴山市惠农区进士第小区18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吴志近;建设单位为宁夏康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周进武;监理单位为宁夏恒建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董学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无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部分构造柱位移严重;三是抽查发现楼梯现浇板钢筋保护层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案例三: 石嘴山市鑫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石嘴山市惠农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五区一标段工程,项目经理夏冬;建设单位为宁夏恒力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马静海;监理单位为石嘴山市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存信。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其将防水分部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揽。
(三)2014年11月我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四:红寺堡区弘德工业园区公共租赁房项目三标段5#楼工程, 建设单位为红寺堡区建设局 ; 施工单位为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孙琳洪;监理单位为银川市夯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赵玉玲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重大设计变更未报图审机构审查; 二是 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派驻项目管理机构,未提供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单以及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支付凭证,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企业主体质量安全责任未落实; 三是 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承揽,未提供现场负责人张自胜及相关人员劳动合同、社保资料、工资发放单; 四是 监理单位项目部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五是 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安全网、淘汰的物料提升机和不符合消防安全的临建房; 六是 同条件混凝土试块没有放置在浇筑现场,砼存在蜂窝、麻面、孔洞,砌筑砂浆饱满度不够,洞口过梁支撑长度不够,钢筋焊接未做工艺试验。
案例五:盐池县2014年棚户区改造项目鸣翠苑小区14#、15#楼工程, 建设单位为盐池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施工单位为中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陈占龙;监理单位为湘潭市宏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贾蔚波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 建设单位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 二是 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未提供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劳动合同、社保、工资发放单以及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支付凭证等,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承揽,现场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均提供不了与施工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社保等证明,自然人存在挂靠行为; 三是 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派驻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 四是 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履职缺失,对施工单位、分包单位资质及人员资格审核不严格,对进场材料报验复检控制不合格; 五是 现场管理混乱,文明施工差。
案例六:贺兰县金贵镇江南新村工程, 建设单位为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施工单位为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双平;监理单位为陕西兴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房成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 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先签施工合同,后进行招标,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建设单位违法发包,部分工程款项直接支付给个人(郭华); 二是 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施工单位未提供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劳动合同、社保、工资发放单以及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 三是 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非本公司人员(执证涉及三个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 四是 保温材料厂(顺兴保温材料厂)提供的屋面保温材料为虚假报告。
案例七:永宁县望远镇富原劳务移民安置区工程, 建设单位为永宁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施工单位为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宁夏现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刘麦华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 施工未依法进行招标、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 二是 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借资质,宁夏恒东建筑工程公司存在挂靠行为,并涉嫌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工程使用的砖、中砂、钢材等材料采供合同均为宁夏恒东建筑工程公司签订。 三是 现场无地基验槽记录及砂石换填后承载力实验报告,材料进场无报验及复验资料,隐蔽验收记录未经监理确认; 四是 工程实体观感质量差,砌体砂浆饱满度不够,砼振捣不密实,存在蜂窝、麻面、孔洞、漏筋,过梁搭接长度不够,门窗洞口无预埋件。
案例八:银川市西夏区盈北商贸城富润园项目工程, 建设单位为宁夏富兴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赵刚;施工单位为宁夏庆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杨培彬;监理单位为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公司,项目总监康政武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重大设计变更未履行变更、审查手续; 二是 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将主体结构工程分包,并分包给无资质的自热人(王顶成); 三是 施工单位中标项目经理(杨培彬)未到岗履职,资料中签字为代签; 四是 监理单位人员履职不到位,对进场材料复验、变更等监理把关不严格; 五是 钢筋机械连接没有做工艺试验; 六是 现场交叉施工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施工电梯、吊篮安全检验标识不齐全。
案例九:银川市隆光·西萃芳庭19#楼工程, 建设单位为银川隆光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周文信;施工单位为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明;监理单位为陕西永明项目管理公司,项目总监党卫东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 建设单位未进行施工、监理招投标,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二是 监理单位人员履职不到位,对重大危险源方案论证及实施管理控制不严格,对旁站监理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情况未跟踪落实,总监未主持监理例会,未履行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三是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混乱,现场使用不合格安全防护网,临边、预留洞口、管道井口、电梯井口防护不到位,电梯井内硬防护不严密。
案例十:宁夏大学中卫校区(中阿科技大学)工程, 建设单位为中卫市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薛富军;施工单位为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杨安明;监理单位: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斌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 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二是 施工现场无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及审图报告(现场为白图); 三是 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不健全,企业主体责任未落实; 四是 现场文明施工差、道路不通、未做硬化处理; 五是 砼试块留滞组数不够,梁柱核心区箍筋加密数量不够; 六是 现场使用不合格安全网,高大模板支撑分部分项工程未进行专家论证; 七是 砖厂(中卫市凯歌二厂)提供虚假检测报告。
案例十一:海原县海原文昌路安置房工程二标段10#工程, 建设单位为宁夏建源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负责人张旭;施工单位为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金宝奇;监理单位为南京德阳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郜永贵。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 施工单位未在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未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实施管理; 二是 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关系;存在工程转包和挂靠违法行为。
案例十二:彭阳县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用房工程, 建设单位为彭阳县人民法院;施工单位为宁夏东杰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魏立清;监理单位为固原六盘山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刘伟。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一是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安全员无证上岗;施工单位未提供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以及技术、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工资发放单等相关材料,存在转包和挂靠等违法行为; 二是 部分墙长大于5米的填充墙未设构造柱,部分构造柱钢筋滞后于两侧填充墙砌筑,门窗洞口未按规定设置固定件,楼板后浇带部位无防护措施,负弯矩钢筋位移; 三是 现场试块管理混乱,养护室存放大量未标示试块;四是外墙脚手架连墙件缺失严重,临边防护缺失严重,施工现场标化管理措施不到位。
案例十三:同心思源实验学校(七小)建设项目一标段工程。 建设单位为同心县教育局;施工单位为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常远;监理单位为宁夏现代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师东升。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履职,项目部管理人员除项目经理外其他管理人员均未提供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工资发放单等相关材料,存在工程转包和挂靠违法行为; 二是 监理单位未对施工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核; 三是 二层框架梁柱核心区框柱加密箍筋数量不够,现场模板架体与模板施工方案不符;四是文明施工较差,临边和洞口无安全防护措施。
案例十四:银川市鼓楼北街改造项目Ⅱ期工程, 建设单位为宁夏天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朱学福;施工单位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中岳;监理单位为陕西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党卫东。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 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未依法进行施工、监理招标,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 二是 施工现场无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及审图报告(现场为白图); 三是 现场监理单位人员持假证上岗; 四是 现场施工用电未实现TN-S系统、线缆乱接现象严重,未严格按照支护方案对基坑进行支护,局部存在塌方等安全隐患; 五是 无商品混凝土进场验收记录、塌落度测试记录; 六是 混凝土试块留置、标识及养护不符合要求,标养设施失效,地下室防水卷材检验不符合要求; 七是 未制定冬期施工方案,现场不具备冬季施工条件。
案例十五:银川市(银拖厂)唐徕花园B-1商住楼项目工程, 建设单位为宁夏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瑞华;施工单位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桐;监理单位为宁夏正源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晓兵。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 建设单位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未依法进行施工、监理招标,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 二是 施工单位未提供项目部技术、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工资发放单等相关材料,存在转包和挂靠等违法行为; 三是 施工现场未设置专门进人通道,脚手架体内上人通道坡度及防护措施、脚手架连墙杆设置不符合要求,电梯井口未设置立面防护,高空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局部配电箱内用电设备不设置TN-S系统中PE线、线缆随意放置,深基坑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支护,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四是 砼成型观感质量差,有漏浆、露筋、夹渣、洞口涨模现象; 五是 标养室管理混乱,设施温湿度失控、试块留置、标识及养护不符合要求; 六是 未制定冬期施工方案,现场不具备冬季施工条件。
案例十六:银川市2012年平伏桥保障性住房项目27#楼工程, 建设单位为银川市住房保障局;施工单位为浙江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龚慧霖;监理单位为宁夏恒建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福生。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项目部管理人员除项目经理外其他管理人员均进行变更,且未履行变更备案手续;施工单位未提供变更后的项目部技术、质量、安全负责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工资发放单等相关材料,存在工程转包和挂靠违法行为; 二是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临边防护缺失,较大孔洞和电梯井口无防护措施,有空中物件坠落现象(25#楼楼顶钢管抛落);施工电梯未按规定做三个月定期防坠落试验,吊装作业不符合安全操作规程, 三是 后浇带处无防护措施,保护层厚度超标,20层以上后浇带均无支撑措施; 四是 构造柱主筋搭接长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标养室管理混乱,试块留置、标识及养护不符合要求,商品混凝土交货检验记录内容不完整; 五是 冬季施工方案无针对性,现场质量安全保证措施不到位。
案例十七:固原九龙国际商业广场B区B-2楼工程, 施工单位为福建鑫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黄身辉;建设单位为宁夏新荣基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冯新民;监理单位为宁夏杰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李峰。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 现场临时用电管理混乱,塔吊未备案登记即投入使用,工地临建使用苯板和竹胶板搭设,无消防措施; 二是 现场试块管理混乱,标养室温湿度失控,混凝土试块标识不清,养护不符合要求; 三是 现场填充墙砌体压筋设置随意,部分后植筋埋设深度不符合要求,个别构造柱钢筋未与框架结构连接; 四是 专项施工方案与实体不符,现场违规使用外脚手架做模板支撑架体,用钢管搭设卸料平台; 五是 监理单位原总监及变更后的总监均无证上岗,现场监理机构管理人员配备严重不足,刘同持伪造宁夏监理工程师证书上岗;
三、处理决定
(一)对违反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单位处理决定:
对在本通报《典型案例》中,违反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记载不良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处理决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14]118号)有关规定,对以下16家涉嫌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责令整改落实,记载不良行为,扣除企业240分信用分值。
1、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中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4、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宁夏恒东建筑工程公司;
6、宁夏庆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7、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
8、宁夏东杰建筑工程公司;
9、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
10、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1、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12、浙江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3、石嘴山市鑫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4、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
(三)对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施工现场监理项目部人员履职缺失的监理单位处理决定:
1、以下监理企业,现场监理机构管理人员配备严重不足、监理单位人员履职不到位、持伪造宁夏监理工程师证书上岗、对重大危险源方案论证及实施管理控制不到位,违反相关监理管理规定和规范的监理企业,记载不良行为,扣除企业200分信用分值。
(1)陕西兴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上岗证书混乱)
(2)陕西永明项目管理公司(现场监理单位人员持假证上岗)
2、以下监理企业,现场监理机构管理人员配备严重不足、监理单位人员履职不到位、违反相关监理管理规定和规范的监理企业,记载不良行为,扣除企业100分信用分值:
(1)湘潭市宏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河南建基工程管理公司
(3)宁夏杰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
(四)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对未履行注册建造师法定义务的项目经理进行记分处理决定:
1、对发生“11.20”盐池县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自治区安委会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意见依法进行处罚,对施工单位宁夏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勤俭一次记12分,停止执业资格;
2、下列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施工资料由他人代签等行为,检查中存在两项以上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分别记分,累加分值”的规定,一次记9分,并记载不良行为。
(1)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孙琳洪;
(2)中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陈占龙;
(3)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双平;
(4)宁夏庆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杨培彬;
(5)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杨安民;
(6)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金宝奇;
(7)宁夏东杰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魏立清;
(8)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常远;
(9)福建鑫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黄身辉。
(五)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1、对本通报中未履行注册建造师法定义务的项目经理进行记分处理,由宁夏建筑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123号)执行;
2、对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由宁夏建设稽查中心督办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3、宁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宁夏建设稽查中心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落实对以上典型案例中相关责任主体单位限制在我区从事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
4、对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不良行为、扣除企业诚信分值的处理,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录入宁夏建筑市场监管系统;
本通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