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用工合同,又在试用期内受伤

16.12.2014  08:52

  经过一年的维权,农民工赵娜终于为自己的工伤讨回了说法。

  2013年10月,赵娜在宁夏阳光牧业有限公司建筑工地上找到一份工作。当时用人单位与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然而,上班刚过了20天,赵娜左手就被建筑工地上滑落的楼板砸伤。公司为她支付了1万多元的医疗费后便置之不理。

  伤愈后,赵娜向公司提出按工伤对待,但公司认为赵娜还处于试用期,也没有与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拒绝赔付任何伤残金,且不配合她申请工伤。赵娜很不服气,向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

  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薛鹏律师告诉记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赵娜即属于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该公司没有与赵娜签订劳动合同,已属违法行为,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伤待遇,更是于法无据。由此可见,职工的工伤待遇应从劳动关系形成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12月10日,银川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赵娜在试用期内受伤一事作出仲裁,认定农民工赵娜应该享受工伤待遇,由该公司一次性赔偿其伤残金10万元。(记者 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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