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首例污染环境案一审宣判 明盛染化公司被处罚金500万元

08.05.2015  21:03

本报讯(记者张涛)近日,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对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明盛染化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处罚金500万元;被告人廉某某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此案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中卫市首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以来,明盛染化公司在废水处理措施未经环境影响评估、未经申报登记和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在厂区外东侧腾格里沙漠采用“石灰中和法”处置工业废水。2009年6月,廉某某开始作为明盛染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并决定继续使用“石灰中和法”处置工业废水。2014年4月,明盛染化公司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到期,仍继续非法排污。至2014年9月被责令关闭停产时,该公司厂区外东侧腾格里沙漠渗坑内存有大量工业废水。宁夏环境监测中心站对现场废水取样检测认定,废水中多项检测因子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案发后,明盛染化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廉某某为防止污染扩大,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明盛染化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廉某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被告单位污染环境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告单位明盛染化公司和被告人廉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据了解,自腾格里沙漠污染问题发生以来,中卫市委、市政府把环境整治作为当前首要任务,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工业企业环境和重大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对环境违法企业和落实不力、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依法依纪严肃追责,共立案调查企业8家,取保候审5人,行政拘留1人,问责追责公职人员15人,其中9人被给予党政纪处分,6人作出检查并被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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