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污染源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办法

26.12.2016  13:03

央广网银川12月25日消息 (记者许新霞通讯员丁小龙)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制定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该《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办法》确定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并完善本辖区的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由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和特殊监管对象等组成。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辖区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单。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抽查工作对象、方式和内容。行政区域内所有污染源作为随机抽查对象,“双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对被抽查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可随机调配全区环境执法人员开展随机检查;地市级环境保护监管部门可随机调配所辖市行政区内环境执法人员开展随机抽查。在随机抽取名单过程中,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指定第三方机构组织随机抽查;可以邀请公证部门对随机抽查过程进行监督;也可以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新闻媒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市民代表等现场监督。

另外,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时,污染源名称和执法人员姓名等信息应当屏蔽。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开展抽查的工作单位在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通过网络等媒体及时将上季度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随机抽查结果还应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办法》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抽查监管,不得妨碍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应当依法保守在执法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该《办法》的出台将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执法行为,推动宁夏污染源“双随机“抽查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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