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胜利乡原党委书记王志刚受贿案开庭

09.07.2015  09:29

  “我给组织抹了黑,同时给我的家庭和亲友带来了伤害,我在忏悔中非常自责,愿认罪服法。”7月8日上午,永宁县胜利乡原党委书记王志刚在庭审最后陈述环节这样说。当日是银川市兴庆区法院的开放日,该院依法对王志刚受贿案公开开庭审理,来自兴庆区及永宁县各乡镇(街道办)、政府部门的160名纪检干部和负责人参加了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王志刚在2012年到2014年担任胜利乡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清渣工程和垫土方工程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89万元。通过证据及证人证言显示,这些工程都是由乡上决定谁来承揽和施工的,工程承揽人员看中王志刚手中的权力,以贿赂方式向王志刚寻求帮助。王志刚初尝甜头之后,有时甚至直接指明让某人承揽工程,后在部分工程款结算时,工程承揽人就对王某某行贿。对王志刚行贿的人员中,除了一名是国家公职人员外,其他都是一些公司法人代表和部分承揽工程的个人。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王志刚及其辩护律师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庭审中,公诉机关通过一一列举证据、证人证言后,认为王志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考虑到其存在立功、坦白情节,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本案没有当庭宣判,法院将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参加本次活动的各乡镇(街道办)、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纪检干部纷纷表示触动颇深。兴庆区通贵乡一位干部告诉记者,这是他第一次走进法庭,通过旁听受到了深刻教育,今后一定把握好手中权力,为民所想、为民所用,时刻筑牢防腐拒变的思想防线。(记者 王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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