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通报4起违纪违法典型案件

07.05.2015  16:43

永宁县纪委监察局关于4起违纪违法典型案件的通报

  为深入推进“守纪律、讲规矩”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升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序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现将查处的4起违纪违法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1、县住建局原副局长王成、工作人员陈耀受贿案。经审理查明,王成利用其担任住建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于2013年5月至11月期间,先后多次收受被拆迁户贿赂共计9.3万元,构成受贿罪。陈耀于2011年4月至2014年7月期间,利用受聘担任拆迁组组长的便利,先后三次接受被拆迁人请托,并许诺为被拆迁户谋取利益,受贿6万元, 构成受贿罪。王成、陈耀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永宁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分别判处王成有期徒刑六年、陈耀有期徒刑五年。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成、陈耀开除党籍处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经监察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成行政开除处分。根据人社部发【2010】104号《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责成县人社局按要求办理陈耀退休费待遇相关处置意见。同时,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按照“一案双查”要求,对县住建局党总支予以问责处理,要求写出书面检查,全面落实整改意见。

  2、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周大伟醉酒驾车交通肇事罪案。 2014年10月1日19时50分,周大伟醉酒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沿永宁县利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宁惠路交叉路口东侧200米处时,发生致两人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周大伟因交通肇事罪被永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周大伟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按照“一案双查”的要求,倒查追究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所长胡卫青、教导员沈斌监管不到位的领导责任,给予胡卫青、沈斌行政警告处分,并对县公安局纪委书记常金平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予以警示谈话。

  3、望远镇新银村副书记徐自立、村委会主任陈荣、新银四队队长张华贪污案。徐自立、陈荣、张华在2010年至2011年协助望远镇人民政府从事新银村征地拆迁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的手段,套取公共财产,分别贪污204727.5元、204727.5元和21297元,其三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分别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有期徒刑十年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徐自立、陈荣、张华开除党籍处分。

  4、县政协原专职常委许志武挪用公款罪案。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时任闽宁镇党委书记许志武将35万元公款出借给闽宁镇信用社主任陈永平用于陈归还所欠他人欠款。后,陈永平于六个月内归还19万元,剩余16万于2008年8月至2013年9月期间分4次还清。许志武以上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所用权,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永宁县人民法院做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经县委批准,决定给予许志武留党察看一年、行政降级处分。并由县政协按章程免去其政协委员、常委资格。

  以上通报的4起典型违纪违法案件,反映出一些党组织没有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一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缺失,放松对自身的要求,导致违纪违法行为发生。为此,县纪委要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分解任务,把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纳入党建整体工作中,形成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的良好局面。各级党员干部一定要引以为戒,吸取教训,严格遵守《党章》规定,从严规范自己的行为,切实廉洁履职,在“四个永宁”建设中起到积极的示范带头作用。

      来源:永宁县纪委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