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宁县出台了《永宁县闽宁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旨在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鼓励企业在闽宁镇投资创业,凝心聚力推动闽宁镇高质量发展。
《政策》明确规定,新建企业或新上产业项目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70%以上的,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1年至第5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第6年至第10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减半奖励给企业。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企业使用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4年至第6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县级留成部分减半奖励给企业。为鼓励落地企业吸纳本地人就业,每解决1名闽宁镇本地建档立卡户家庭或残疾户家庭人员就业,且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满一年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按1000元/人/年的标准对用工企业进行奖励(非建档立卡户,奖励标准为500元/人/年),最高不超过5年。
与此同时,凡以挂牌岀让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按合同规定期限建成投产后,且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以上,按照减去土地取得成本额后,增值额的70%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经营一年以上且纳规入库后,其余30%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在闽宁镇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企业,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入库投资额1%给予奖励,单体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其中企业建成投产后奖励70%,纳规入库后奖励30%;采取租用厂房在闽宁镇投资的工业企业,租金采取先交后奖的方式予以补助。凡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并纳入国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管理的,租金全额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