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一制售假冒食盐窝点现形,老板被刑拘

20.08.2015  11:59

  ——裹上“中盐”包装袋工业盐堂而皇之上餐桌
  本报讯 (记者 张磊)经过两个多月调查取证,8月18日,银川市公安局环保分局成功侦破我区首例追究刑责假冒食盐案,将嫌疑人杨某刑事拘留。杨某除制售假冒食盐,还制售假醋、假酱油,销往周边饭馆。 
  今年5月29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永宁县望远派出所执法人员在望远镇通桥村联合检查时,发现一非法加工食盐、酱油、醋的窝点。该作坊有大量用于勾兑食醋、酱油的原料及半成品、成品等,另一间库房内还有工业盐、分包设备、大量假冒“中盐”包装袋,以及分装好的成品盐。执法人员当即通报环保分局,分局派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发现该作坊内有柠檬黄、胭脂红、工业盐、焦糖色、工业片碱等有毒有害物质,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 
  经初步检查,民警认为该窝点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极有可能已构成犯罪,随即将样品送往江苏省质量技术检测站进行检测鉴定。7月25日,检测有了结果,鉴定报告显示检测样品中不含碘,却含有有毒有害成分亚硝酸盐。民警随即与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经查,嫌疑人杨某自2014年10月起,购买设备在租住房内用焦糖色、柠檬黄、盐等非法配置酱油、醋;2015年5月6日起,又先后购买了8吨工业盐和海藻盐以及8万多个假冒“中盐”商标袋,采用两者混合的方式,封装成每袋500g的“食用盐”进行销售。为避开耳目,杨某让工人们夜间加工,白天则将制好的假醋、假酱油、假盐送到周边饭馆销售,获取暴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工业盐、亚硝酸盐和经营不含碘的食盐,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据我区盐业部门执法人员介绍,此类案件过去在全区发现过多起,但这次依法追究刑责在全区尚属首例,为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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