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民营企业在行动】充分履行审判职能全面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央广网北京11月8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习近平总书记在座谈会上明确提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并走向更加广阔舞台。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参加了座谈会,深切感到这对鼓舞民营企业家的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江必新表示,人民法院要以总书记的讲话为指引,认真贯彻总书记讲话的要求,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提供充分的服务和保障。
人民法院如何充分履行审判职能,全面保护企业家的各类合法权益?江必新用六个关键词阐述了如何“立体保护”。
关键词一、依法保护
江必新提出,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自主经营权,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他指出:“凡属于法律不禁止的,当事人之间合同约定或者不违反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都应当认可;凡属于违法侵害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坚决依法予以制裁和惩罚;凡属于依法的经营行为,人民法院应该坚决依法予以保护。”
关键词二、能动保护
江必新介绍,最高法正在抓紧起草涉及刑事、民事交叉的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将民事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他表示:“我们要根据法律法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及早制定相关司法政策,明确相关的法律界限,为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权益提供遵循和依据。”
关键词三、平等保护
江必新强调,法院要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平等使用各种生产要素。对民营企业要与对国有企业一样,对中小企业要与对大企业一样,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反对歧视和偏见。
江必新表示,要加大民营企业与政府、国有企业之间的案件纠纷审理力度,依法保护公平竞争。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有关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的,依法支持民营企业的合理诉求。
江必新指出,绝不能单纯地以国有资产流失为由而损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权益;绝不能单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借口,置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和正当诉求于不顾;绝不能因为中小企业量小质弱,在当地经济中所占份额不大或是地位无足轻重,而忽略其正当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四、全面保护
江必新表示,要加大民营企业家的人身、财产权利保护力度,增强民营企业的安全感。不仅要保护合法的权利,而且要保护正当的利益;不仅要保护物权、产权、债权,而且要保护智力成果权、知识产权。
关键词五、实质保护
江必新强调,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江必新表示:“要防止有些人抓住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轻微的违法行为,而置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于死地,抓住一些鸡毛蒜皮的事情敲诈勒索;还要警惕利用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坑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行为。”
关键词六、及时保护
江必新说,要加大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力度,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得到及时实现。要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标、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在司法过程中,要尽可能减少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诉讼成本和损失。
2017年12月28日,最高法向社会公布对张文中案、顾雏军案及江苏牧羊集团案等三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涉产权案件启动再审,引起广泛关注。已经审结的张文中案,准确把握了国家政策的发展变化,对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行为实事求是地予以看待和妥善处理,严格区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被认为是法院落实党中央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政策的一个“标杆”案件。
甄别、纠正涉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案件有何新进展?江必新指出,加大纠正民营企业家冤错案件的力度,对已经进入再审的案件尽快审理宣判,同时把纠错的范围从刑事领域扩展到行政、民事和执行领域,要求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巡回法庭、各级法院进行再梳理。
结束采访时,江必新再次强调:“依法保护、平等保护才是可持续的,才能真正地促使民营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