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中毕业暨高中阶段招生考试 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2015年初中毕业暨
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教基〔2015〕46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
近年来,我区不断深化高中阶段招生制度改革,切实发挥了初中毕业暨高中阶段招生考试正确的导向作用,为扎实推进素质教育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对促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也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为全面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新要求,现就2015年初中毕业暨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的招生办法
自2007年起,我区实行了自治区示范普通高中和县(区)所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的一定比例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的招生录取制度。今年,各市、县(区)在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时,实行自治区示范普通高中和县(区)所属优质高中招生指标60%的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要依据区域内初中学校的办学规模、毕业生人数以及办学质量和水平,按规定比例分配到各初中学校。自治区示范普通高中和县(区)所属优质普通高中按所分配名额录取时,由各初中学校按中考成绩和学生志愿择优推荐录取。各市、县(区)对按分配名额录取的学生应有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对城市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要给予照顾,使这些学校也有一定比例的学生能够升入自治区示范普通高中或县(区)所属优质普通高中,保证每所初中学校均有一定比例的学生能够升入县(区)所在自治区示范普通高中或该县所属优质高中。进行考试成绩等级制的县(区),所分配的名额由学校按规定等级标准择优推荐录取。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仍按“三限”政策规定执行。普通高中要严格落实招生计划,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基础上招收择校生,且招收择校生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10%。
各市(县、区)要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对于薄弱学校享受指标到校政策的学生,要有在本初中学校有就学两年以上的经历,防止一些城市初中学校的学生为升入优质普通高中而转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侵占农村学校学生或薄弱学校学生的利益。
二、建好普通高中新生学籍
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宁夏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各项规定,建立和应用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普通高中学校完成录取后,接续管理所录取的初中毕业生的电子的纸质学籍档案,毕业学校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并保留纸质档案复印件。要严格落实“一人一籍、终身不变、籍随人走”的要求,并于9月底前完成新生档案建立工作。
三、切实做好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学生发展状况的全面评价,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初中毕业和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的依据之一,是中考改革的重要内容。这一改革措施体现了对教育质量的全面评价,克服了单一的纸笔考试和单纯以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的办法录取学生的片面性,有利于引导学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也有利于发挥综合素质评价在学生学习过程的诊断和激励作用。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要指导和督促初中学校认真做好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综合素质评价的有关内容考核要严谨严格、公正公平。对于廉洁与修身教育、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等有关学校考核的内容要注重学生在学校教育的整个过程表现。对于信息技术教育考核要按有关要求提前做好与教研室的对接和硬件准备工作,确保此项工作进展顺利。随着高考改革的推进,将会不断调整综合素质评价办法。
四、做好初中毕业残疾人考生招生录取工作
为全面贯彻《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中关于“报考高中以上教育的残疾人考生,应当降低一个分数段录取”的要求,从2015年起,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残疾人考生,降低一个分数段录取。各市、县(区)教育局要严格审查残疾人考生的报考条件,报考考生的《残疾人证》需经当地残联部门核实验证,切实保障残疾学生的权益。
五、广泛宣传,确保初中毕业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工作稳步推进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初中毕业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工作,充分认识这项改革对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意义,要站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教育公正、公平,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来对待这项工作,要将这项工作纳入效能目标管理之中,要认真做好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在以往实施改革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按照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等方面改革有关措施,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各地要切实加强宣传工作,要及时、全面地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好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意义,建立正确的舆论导向。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健康有序的推进。
自治区教育厅
201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