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为低保家庭残疾人增发10%生活保障金
05.01.2015 22:50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通知》明确,从2015年1月1日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在家庭人均补差金额基础上增发10%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残疾人实现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给予1年以内的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
《通知》要求,各地民政、财政和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保尽保;要按照“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政策规定,及时做好受理、审核工作。
据统计,全区现有城乡低保对象55.6万人,其中有10万余人是残疾人。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05.01.2015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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