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为低保家庭残疾人增发10%生活保障金
26.12.2014 17:28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通知》明确,从2015年1月1日起,全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在家庭人均补差金额基础上增发10%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低保家庭中实现就业且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残疾人,给予1年的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
《通知》要求,各地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保尽保;要按照“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残疾人”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政策规定,及时做好受理、审核工作。
据了解,全区现有低保对象55.1万人,其中有10万余人是残疾人。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26.12.2014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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