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正义观下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是我国当前亟需处理的工作难点和重点,因此整理和优化土地利用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格局,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构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我国农业经营体制建立的三权分置,与传统的两权分离不同之处在于新设“土地经营权”,引入第三人建立现代农场,实现规模化和机械化的经营方式,解决传统农地分布条块的小型带来的农业低效、土地资源浪费的问题。
“三权分置”的土地权利配置模式推广需要把握这一制度的价值选择、理念支撑以及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关系的定位,只有对价值定位认识清楚,方能推广到位,才能防止土地用途发生根本性改变和土地过度集中到少数人手里。
一、正确认识“三权分置”的价值依归。何谓正义,政治哲学家们有不同的回答,但从根本上说,我们国家关于公平正义的价值认识是建立在马克思正义思想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正义观,所谓社会主义是主张整个社会应作为整体,由社会拥有和控制产品、资本、土地、资产等,其管理和分配基于公众利益。所以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对公平正义的认识定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认识不同。在新的土地产权制度的配置中,我们需要探索出一种即合乎社会主义国家特征又适合我国特殊国情的公正道路,如此才能既发展社会主义又创造出具有与西方国家的制度平等适用的普遍性的制度。
二、重点把握“三权分置”的理念支撑。三权分置是为了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的权益,实现农地经济利益、社会效益以及生态效益最大化。这一理念与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和共享发展是相符的。而五大发展理念的提出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同样坚持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正义观的要求,是符合唯物主义历史观的科学观念。创新发展不仅仅是物质科学技术的创新,制度的创新带来的效益更是不容小觑的。改革开放后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制度创新带来的影响我们有目共睹。现如今的三权分置的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构建“发展”与“吃饭”共生的利益的协调、布局绿色农业发展的格局、拓宽农村土地的经营空间、共享农业现代化带来的成果,达到既能实现和维护农村土地相关各方权利主体的利益,又能最大限度发挥依托于农村土地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三、清晰界定“三权”的关系定位。首先,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前提。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问题国内外学者争论颇为激烈,而按照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观点,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需要,生产力是决定经济关系和经济现象的根本力量,故每个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存在着特有的经济规律和现象。我国当前的土地制度安排要适应我国发展所处的特定阶段,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虽然在推进城市化,但是还有许多农民并未真正市民化,往返于城乡之间;我国在推进产业结构升级,但就业人口依然集中在第一、二产业,第三产业尚未发展成熟,为保证农民有基本的保障,需要农村作为现代化进程中的稳定器;此外,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即在于公有制,我国的土地制度对我国经济取得的成绩贡献重大。所以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是处理好“三权”关系的前提。
第二、农民承包权益的保护是核心。农村土地承包权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农户既可以自己承包并经营,也可以通过承包取得承包权后,流转给组织之内或者组织之外的个人和企业经营,这是集体所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流转出土地的分散农户与转入土地的经营主体的大户、企业以及合作社相比,农户是弱势群体。土地是财富之母,土地之于农民不仅是物质利益的获得还是安身立命的精神的寄托,说他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点也不为过,所以不管是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还是发展规模经营,这一切的手段和方法都应该立足于以农民的利益维护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此基础上再开发利用其衍生价值。“三权分置”的制度安排让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与土地实际经营权分开,是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通过保障农户永久的承包权化解农村土地对于农户的社会保障属性,通过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化解土地对于农户财产权属性,在拥有对土地的承包权前提下,不进行土地经营的农民可以将经营权转让给他人,获得土地带来的财产权利。按照马克思主义公正观的要求配置土地财产权利,应着眼于农民权利的保护,健全和完善权利义务机制,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户因土地带来的物质和精神利益,这是“三权分置”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三、发挥土地经营权的功能是重点。土地是人类生产生活和发展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物质生产资料,通过“三权分置”,用活土地经营权,达到土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在商品市场已经日益成熟,作为要素的资本和劳动力的配置已经基本市场化后,推进土地生产要素市场化就势在必行。由于城乡二元体制,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流转受限,难以进入市场并由市场配置。“三权配置”将农民的承包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从而分离出了经营权这一权能,扩大了土地经营主体的范围,使得集体组织成员之外的个人和企业具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资格,为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突破了传统的制度藩篱。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是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变革农村生产关系、拓展农业发展的组织形式的推进者,需要我们按照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建立稳定且明晰的权利规范体系,配套完善相应的服务机制,为农业经营权主体的健康成长打造良好的社会化服务环境。
总之,土地“三权分置”是一项新的制度创新,在落实权力义务配置过程中,应着眼于大多数农民的利益,制定周详而公正的制度规范,让土地的流转机制走上积极、健康的道路。
(执笔: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