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棉纱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04.06.2015  18:39

    为促进我区生态纺织产业发展,切实减轻棉纺企业税收负担,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财政厅联合税务部门在对棉纺企业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税【2015】419号),将我区棉纱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自2015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棉花(皮棉)为原料生产销售纯棉纱、棉混纺纱以及以其自产纯棉纱、棉混纺纱连续生产的布、服装及其他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此举意味着棉花(皮棉)进项税额由13%提高到了17%,棉纺企业的增值税可大幅降低,有效解决了棉纺行业“高征低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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