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实业集团行贿马吉一审被罚10万元

07.05.2015  08:06

  为了能够在中宁县的招商引资工作中得到关照,宁夏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人、总经理秦某向时任中宁县县委书记的马吉行贿10万元。5月6日,记者了解到,被告单位宁夏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交),被告人秦某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秦某系宁夏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6年,其公司在中宁县投资铝镁合金项目,由于当时资金和技术的原因,一直没有将铝镁合金项目落实,之后打听到杭州某集团做的铝镁合金项目比较成熟而且杭州某集团也有实力去做此项目,就与杭州某集团的有关人员洽谈,希望杭州某集团来投资与他们公司一起开发铝镁合金项目,但是杭州某集团提出,该实业公司的铝镁合金项目没有政府的支持,中宁县政府也没有相关的优惠政策。为了争取到投资,2008年,秦某将此项目汇报给县委书记马吉,随后马吉带团到杭州某集团考察,并给杭州某集团许诺了一些优惠政策。马吉等人考察回来后,杭州某集团就与宁夏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意向性协议,后来又陆续签订了补充协议。为了感谢马吉的帮助,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秦某拿着事先从公司拆借的10万元现金到马吉在中宁县的公寓内,并将10万元送给马吉,马吉收受,之后秦某用出差的一些票据将这10万元现金从公司账面冲抵。

  金凤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宁夏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1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秦某作为宁夏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秦某在被追诉前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单位行贿的事实,依法应对被告人秦某及其所在单位宁夏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减轻处罚。据此,金凤区法院作出了如前判决。(记者 王若英)

   背景新闻

  马吉一审获刑9年

  2014年11月19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自治区国有大型企业监事会原主席(副厅级)马吉受贿案宣判,一审马吉被判有期徒刑9年,并没收、追缴其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4月期间,马吉在担任盐池县副县长、中卫市农牧林业局局长、中宁县县委书记、固原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房屋等财物共计282.73万元。

  石嘴山市中院认为,马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考虑到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且其亲属退缴部分赃款,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归案后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链接

  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单位受贿罪不同,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公司等等。单位行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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