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森浩投毒案维持原判: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08.01.2015  19:25
  林森浩投毒案二审维持原判: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2015-01-08 10:51 

【驳回上诉!#林森浩投毒案维持死刑#判决】上午,林森浩投毒案在上海高院二审宣判。法院最后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林森浩的死刑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2013年愚人节,林森浩将剧毒化学试剂注入寝室饮水机致室友黄洋中毒身亡。2014年2月,一审宣判林森浩死刑。(郝洪)

上午,林森浩投毒案在上海高院二审宣判。法院最后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林森浩的死刑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2013年愚人节,林森浩将剧毒化学试剂注入寝室饮水机致室友黄洋中毒身亡。2014年2月,一审宣判林森浩死刑。

背景

[一审情况]

宣判日:2014年2月18日

宣判结果:被告人林森浩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词(部分):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黄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而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最终导致黄洋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而死亡。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林森浩主观上具有希望黄洋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林森浩关于其系出于作弄黄洋的动机,没有杀害黄洋故意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林森浩属间接故意杀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

林森浩因琐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其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罪行,尚不足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林森浩从轻处罚的意见,亦不予采纳。故判决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情回顾

嫌疑人:林森浩,1986年出生,广东汕头人,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

受害人:黄洋,1985年出生,四川自贡人,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2013年考取博士。

2013年4月1日:黄洋出现不适,被送至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后,病情加重,出现昏迷等症状。

4月11日:警方通报,黄洋寝室饮水机残留水中检测出有毒化合物。同寝室同学林森浩有重大嫌疑。次日,林森浩被刑拘。

4月16日:黄洋不治身亡。

4月25日:林森浩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批准逮捕。

11月27日:一审开庭,林森浩否认“因琐事杀人”,称是愚人节想整整黄洋。

2014年2月18日: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林森浩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林森浩提出上诉。

12月8日:复旦投毒案二审,黄家称绝不原谅林森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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