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出台村(社区)为民服务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1.12.2014  05:01

 

  为加强村(社区)为民服务和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贺兰县出台了《村(社区)为民服务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医疗卫生、教育、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生产服务、社会管理;社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社区就业、计划生育服务、文化建设、流动人口、老年人管理服务、平安创建、失业人员帮扶。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全额承担,安排标准随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适时调整。办法中明确每个行政村年度专项资金最低15万元,初始人口基数以2012年底统计和计生部门提供数据为依据,以后按照全县农村人口自然增长率为标准计算人口浮动,适当考虑流动人口和移民群众人口增长情况。每个城镇社区年度专项资金最低7万元,安排标准按常住人口数量进行调整,初始人口基数以2012年底统计和计生部门提供数据为依据,以后按照全县城镇人口自然增长率为标准计算人口浮动并适当考虑流动人口数。同时《办法》中明确规定专项资金按村委会(社区)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用专项经费列支办公费、接待费、交通费、人员工资、奖金、加班补贴等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以外的费用,严禁平调、挤占、挪用或跨村(社区)调剂使用,严禁偿还村(居)委会债务。《办法》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专项资金审核和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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