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三权分置”引导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29.12.2016  07:33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大量农业人口转移到城镇,农村土地流转规模不断扩大,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土地承包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分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已成必然。十八大以来,中央对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做出了一系列部署安排。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要求,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201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武汉视察时指出,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好好研究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当年12月,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全面系统地提出了实行“三权分置”重大改革思想,是我国农业农村领域又一次重大理论突破和制度创新;2016年4月,在安徽小岗村农村改革座谈会上再次强调,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李克强总理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积极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农户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承包地,开展土地股份合作、联合或土地托管。汪洋副总理对完善“三权分置”办法多次提出明确要求。“三权分置”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也是中央关于农村土地问题出台的又一重大政策。

2016年,按照中央要求部署,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听取各部门意见,牵头起草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10月22日以中办国办名义下发。《意见》明确了实行“三权分置”的历史必然性以及对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强调了落实“三权分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对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根本地位、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完善“三权”关系做出了具体规定;提出了确保“三权分置”有序实施的任务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完善“三权分置”办法,涉及多方权益,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和系统性工程,要坚持统筹谋划、稳步推进,确保“三权分置”有序实施。下一步,我们将重点抓以下四项重点工作:

一是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截至2016年12月底,全国已有2582个县(市、区)、3万个乡镇、51.2万个村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已完成确权面积8.5亿亩,约占全国二轮家庭承包集体耕地面积的68%。下一步,我们会将工作重点转移到抓紧进度、保证质量、转化成果上来。二是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4.6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34.3%,土地流转规模不断扩大。今年7月,农业部制定下发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提高规范化运行水平。结合《意见》贯彻落实,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强化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三是构建新型经营主体政策扶持体系。目前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超过270万家,正在成为引领现代农业发展的主力军。今年10月,在浙江湖州召开了全国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座谈会,及时总结各地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研究构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扶持政策体系,争取尽快出台。四是完善法律法规。配合有关部门,加快修订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同时积极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等方面的立法工作。

通过“三权分置”的贯彻实施,将进一步形成农民集体、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共享土地权利的合理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按照“十三五”农业现代化发展规划要求,我们还将组织多方力量开展农地适度规模经营评价指标编制工作,为科学评价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引导规模经营健康发展提供重要依据。

(农民日报 系统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