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区基层医疗机构单独定价(优质优价)基本药物配置使用的通知

10.11.2015  21:07
宁药招办发〔2015〕7号

关于调整我区基层医疗机构单独定价

(优质优价)基本药物配置使用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局(药招办)、宁东社会事务局,委直属医疗机构、宁医大总医院、公安厅安康医院、民政厅民康医院、各药品统一配送企业:

为了进一步促进基层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有效减轻患者用药费用负担,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有关政策的通知》(宁药招办发〔2014〕27号)及《关于印发执行常用低价基本药物直接挂网采购结果的通知》(宁药招办发〔2014〕38号),自治区药招办组织部分医药专家,对我区中标基本药物目录中单独定价(优质优价)质量层次药品的价格进行了梳理分析,现将基层医疗机构配置使用单独定价(优质优价)基本药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单独定价(优质优价)品种,凡是零售价格低于国家统一定价的一般基本药物、日均费用符合规定的常用低价基本药物,允许基层医疗机构继续申购使用(见附件),其他单独定价(优质优价)基本药物由二、三级医疗机构继续按照规定采购使用。

二、对于调入二、三级医疗机构使用的单独定价(优质优价)基本药物,基层医疗机构已经采购的,根据临床需求用完为止。

三、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管理和药品价格监测,发现不符合价格政策或中标价格高于社会药房零售价格的情况,及时向自治区药招办报告。自治区药招办将对基层使用目录进行动态监测和调整。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相应数据将在自治区药品网上交易平台自动更新,各级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进行网上采购。

附件:/自治区基层医疗机构单独定价(优质优价)基本药物目录.xls

 

 

 

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