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7期)农牧厅制定秸秆禁烧九条措施

04.12.2017  09:26

  一是要求市、县(区)认真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秸秆禁烧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

  二是要求市、县(区)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压实责任。

  三是要求市、县(区)成立秸秆禁烧巡查组,乡、村设立秸秆禁烧巡查队,实行24小时昼夜巡查,做到“有烟必查、有火必罚、有灰必究”,坚决杜绝辖区内秸秆(杂草树叶)焚烧现象。

  四是要求县(市、区)依法严厉查处打击秸秆焚烧行为,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和当事人。

  五是建立三级约谈问责制。对秸秆(杂草树叶)禁烧工作不利的县(市、区),首先由自治区农牧厅会同环保厅分管负责人约谈县(市、区)农牧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约谈后仍整改不到位的,由自治区农牧、环保部门主要领导约谈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后秸秆(杂草树叶)禁烧工作整改仍不到位的,提请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

  六是明确自治区农牧、环保部门联合保持经常性、常态化的巡查督导组,在自治区新闻媒体设立“曝光台”,对秸秆焚烧进行曝光。

  七是明确秸秆禁烧工作与自治区农业、环保年度考核挂钩,与农业和环保相关项目资金支持挂钩。

  八是明确加强政策和项目资金扶持,提高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水平。

  九是全区各级农牧、环保部门建立秸秆(杂草树叶)禁烧举报奖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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