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车祸无法安葬 交警帮忙申请事故救助基金

02.11.2015  10:10

   女儿遇车祸离世无钱安葬

  交警帮忙申请事故救助基金

  一场交通事故,妻子重伤需要手术,女儿被撞身亡无钱安葬,家庭条件窘迫的他又遇到了经济条件同样差且不配合损害赔偿的肇事者,万般无奈之下,在贺兰县交警的帮助下,秦君(化名)成功申请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女儿得以安葬。 

  10月29日,秦君给贺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送来一面锦旗,感谢他们在自己困难之时,伸手相助。 

  今年8月26日20时4分,贺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群众报警,109国道丁义村路段,一辆四轮拖拉机与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有人员伤亡。接警后,处警民警第一时间抢救了伤员并固定了现场证据。 

  事故导致两轮摩托车上的母女一死一伤。经调查,四轮摩托车驾驶员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贺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刑事拘留。但是,由于赵某某经济条件差且不配合损害赔偿,秦君死伤家属的丧葬费和医疗费用一时没有着落。 

  一边是躺在殡仪馆的女儿,一边是处在救治中需要4万元治疗费的妻子,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秦君觉得似乎天塌了下来。办案民警多方努力,先是向赵某某协调了两万元丧葬费,然后又和赵某某的家属协商变卖了其家中的两头耕牛,将钱全部交于医院。然而,这些钱仅仅只能救治秦君躺在医院的妻子,他的女儿依然无法安葬。 

  考虑到家庭条件同样困难的赵某某,主管事故的副大队长李才经过多方努力,积极协调,帮助死者家属成功申请了25600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秦君的女儿才得以安葬。    记者 石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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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区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责任人暂时无支付能力而需要救助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表、抢救费用证明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垫(支)付通知书》和相关材料,一并送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包括:抢救费用发票原件(住院者为72小时阶段结算发票)、费用清单、病历资料(门、急诊为病历复印件,住院为72小时抢救记录,均应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特殊情况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说明理由(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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