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旅游局、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治理规范全区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
为了推动《旅游法》全面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全区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服务环境,不断提升旅游行业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旅游局 公安部 工商总局关于治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和国家旅游局《依法治理旅游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2015年)》精神,针对长期以来影响旅游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旅游局、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在全区组织开展治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围绕《旅游法》的贯彻实施,把依法治旅作为解决旅游市场秩序突出问题的有力抓手,以整顿和规范旅行社和导游队伍为突破口,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紧紧抓住当前影响我区旅游业整体形象、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从重点要素、重点景区、重点线路入手,坚决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治理规范活动,使我区旅游市场秩序得到明显改善。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旅游市场治理规范工作,坚持标本兼治,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培育旅游市场主体,保障旅游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加强旅游执法队伍建设,切实解决旅游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提升全区旅游服务水平,优化旅游发展环境,不断提高游客满意度,树立旅游行业良好形象。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本次治理规范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治理规范全区旅游市场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徐晓平 自治区旅游局局长
副组长:党建平 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
李德胜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王 峰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王光华 宁夏旅游执法总队总队长
张 玉 自治区旅游局监督管理处副处长
章中全 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
刘克文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
(网络交易)规范管理处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旅游局党建平同志兼任。
四、重点工作
(一)突出整治重点,层层推进工作。本次治理规范活动的重点是整治“不合理低价”、违法“一日游”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发扬钉钉子的精神,盯住一个一个具体典型案例,从一个问题一个问题查起,坚持一个节点一个节点抓,积小胜为大胜。对违法者“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旅游市场乱象。 一是 严厉打击旅行社超范围经营和分支机构从事招揽、咨询以外的经营活动。 二是 严厉查处违反《旅游法》规定,不与游客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查处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违法行为。 三是 从严查处旅行社使用“黑车”、“黑导”从事旅游接待的违法行为。 四是 坚决遏制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非旅行社机构和其他社会团体等从事旅游接待业务的违法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暗中与上述“非法机构”进行业务合作的,要严厉处罚,正本清源,有效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二)部门各司其职,明确监管职责。充分发挥自治区旅游市场联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按照“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明确各相关部门责任。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组织不合理低价、强迫和变相强迫消费、违反旅游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严厉打击在旅游景区侵害游客权益的违法犯罪团伙,及时查处强迫消费、敲诈勒索及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旅游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和各行政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各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点负责对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查处。
(三)强化督导检查,落实整治任务。自治区旅游局将对各市依法治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行动进行指导和督查,适时开展突击检查和重点抽查,查处一批影响重大的和跨地市的违法违规案件,重罚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吊销一批违法违规的导游、领队资格,通过主流媒体曝光,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旅游的领导。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承担旅游市场秩序治理规范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各项属地化责任和工作要求,实现旅游市场治理规范全覆盖,通过依法治旅,明显遏制旅游市场乱象。建立健全服务等级“退出制度”,对旅游市场秩序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加大违规淘汰力度,摘掉一批扰乱市场秩序的旅行社、A级景区、星级饭店牌子。让优秀旅游企业脱颖而出,让不法企业得到应有的惩罚。
(四)发挥社会监督,提升服务质量。按照国家旅游局《旅游服务质量“万名社会监督员”工作方案》要求,自治区旅游局从区内各级人大、政协、相关部门和企业、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人员中公开选聘294名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对全区旅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通过社会监督员的工作,全面、客观、及时地评价、监督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行为,以及各级旅游部门的工作,营造规范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托智慧旅游系统,开通网上评价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平台。旅游协会等中介组织制定旅行社、导游、饭店、景区的服务评价标准。
(五)构建信用体系,惩戒失信行为。积极推进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在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发布“旅游失信行为记录”,依法公布违法违规信息;健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业负责人约谈制度,对治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活动开展不到位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违背诚信经营的旅游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制作约谈纪要,并纳入到对行政机关及企业的考核项目中;继续推行责任制制度,与各旅行社签订了《旅行社规范经营责任书》,对旅行社在经营服务、供应商选择、合同签订、投诉处理等方面的责任进行了细化,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旅游法》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在行业内通报、向社会公示。
(六)创新工作手段,推进文明旅游。结合《宁夏旅游条例》的修订,将文明旅游相关要求纳入地方性法规,推进文明旅游工作法制化;各级旅游部门要认真落实《游客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积极宣贯《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规范》等国家标准及《导游领队文明旅游引导规范》、《旅行社行前说明服务规范》等行业标准,积极制定文明旅游地方标准,鼓励和指导旅游企业制定文明引导企业标准;实施导游领队文明旅游教育全员培训,通过导游资格证培训、导游证年审培训、领队证申领培训、领队证换发培训等各种培训方式,使每位导游领队都能发挥好引导游客文明旅游的示范带头作用;继续深入开展“文明与旅游同行”主题活动,积极宣传推广“最美导游”,组织开展“寻找最美领队”、文明旅游先进单位选树及“随手拍”活动。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监管责任。按照全国旅游工作会议部署,国家旅游局决定在全行业建立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水平指数评价体系,每季度向全国发布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水平指数,排名作为各级旅游主管部门业务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和考核依据。各市旅游、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和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机制,统筹各方面的力量和手段措施,按照全国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水平指数评价目标,细化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监管责任,依法打击旅游市场中违法违规现象,保护守法经营旅游企业、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依法治理旅游市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管合力,形成长效机制。各市旅游、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依托联席会议平台,强化横向执法合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杜绝出现监管盲区。积极开展联合检查,建立健全市场监督的长效机制,对影响旅游市场秩序的重大事件要实行督办制度,对整治不力、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要实行问责。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非法制、贩虚假旅游证照、倒卖景区门票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查处,协助旅游部门加大对港澳游和出境游的监管力度;交警部门要加强对跨省旅游包车司机各类违规行为尤其是疲劳驾驶和开车打手机等问题监管,确保行车安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取缔无照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协助旅游部门对旅游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利用合同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查处。
(三)优化检查方式,转变工作作风。各市旅游、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进一步反对“四风”,优化检查方式,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要求企业只谈问题,不谈成绩,多谈现状,少谈设想。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理念,注重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凭借部门优势和专业知识,积极帮助企业找准问题、剖析问题、解决问题,为企业出谋划策、排忧解难。
(四)加大宣传监督,营造治理氛围。各市旅游、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充分采用各种有效宣传形式和方法,面向旅游企业、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者,广泛宣传整治内容、工作措施,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旅游市场整治,营造依法治旅浓厚氛围。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存在涉旅违法违规行为的,或存在重大旅游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要求整改但不予改正的,均可列入“黑名单”,由旅游、公安和工商部门予以处罚。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加大对典型事件的曝光力度,要充分发挥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微信等多种媒体的宣传作用。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扩大社会影响,形成舆论监督,使违法违规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无藏身之地,让“守法诚信”成为企业市场准则。同时做好对正面典型事件的宣传,营造打击违法违规、保护合法经营的正确舆论导向和诚信守法的信用导向。
(五)建立通报制度,完善信息沟通。各市旅游、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开展依法治理旅游市场秩序中,应加强信息的收集和沟通,于每季度末20日前将旅游市场秩序治理规范情况总结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自治区旅游局、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将适时联合组织召开经验交流现场会,分析形势、通报情况、督促整改、总结经验,并将通报和整改情况纳入对各市旅游工作考核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局、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