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施工未尽安全保障?路人骑车被绊倒终获赔偿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秦某诉西夏区建设交通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指派单位: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简介 :
秦某是西夏区兴泾镇西干村的村民,2015年11月16日晚6点50分左右,秦某骑车从打零工的兴泾镇三村往家走,骑到西干村五斗路时,被路边零散堆放的砂石料给绊倒摔伤,昏迷不醒。后被路过的马耍哈、发现通知其家人后被送到自治区医院进行救治,住院8天后出院,话费医疗费13411.95元。
事故发生后,秦某和家人找到西夏区建设交通局要求赔偿,被告知施工路段已经发包给一梅姓包工头施工建设,要求秦某找梅总协商处理此事,但一直没有达成协议。
案件难点(争议焦点):
1、路边的砂石料谁堆放的?
2、秦某是否是被路边堆放的砂石料给绊倒导致摔伤?
3、秦某是否也应对自己摔伤承担民事责任?
承办过程:
秦某找到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后,值班律师多次告知其应当收集受伤经过和砂石料是由谁堆积的证据,经过努力,秦某找着当时给他家人打电话的马耍哈和将其送到医院的冶三喜两位证人,该两位证人证实了秦某受伤的经过和原因并向秦某出具证言,也同意出庭作证。收集到这些证据后,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接受指派后,代理人向西夏区建设交通局核实了事故路段是否属于该局施工,该局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施工路段时属于该局施工建设并已发包给梅总的事实,但无法告知梅总的联系方式。明确这一点后,律师书写了诉状进行了立案。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组织了开庭。
承办结果:
在开庭后,2016年12月27日,经法官和律师调解,秦某和西夏区建设交通局达成协议,由该局一次性支付秦某各项损失共计18000元,该款项在协议签订当天给付。
案件点评:
本案案由比较生僻,其构成要件是:1、地面施工必须是处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场所,这是对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时的场所限制;2、他人受到损害的事实必须是因为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的。这两项责任是施工人必须同时承担的,并且同时要求设置的施工标志和采取的安全措施能够达到预防损害发生的程度。3、受害人的损害事实和施工人的施工行为必须具有相应的因果关系。是指受害人受到的损害只能是由于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或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而引起的,而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引起的。本案中,被告作为道路的施工方,在其施工范围区未采取安全防护设施或者设置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明显标志,或者其设施、标志缺失时未及时放置和补救,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秦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每天都经过该路面,骑车夜间行驶未尽到自己的谨慎义务,亦具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天给付赔偿款也算皆大欢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