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推行校方无过失责任险 校方无责学生也能获赔偿

23.06.2016  17:38

日前,宁夏教育厅、财政厅、中国保监会宁夏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推行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今秋起,在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推行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扩大保障范围,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是指在学校内或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中,因自然灾害、学生自身原因、学生体质差异、校内外的突发性侵害或学生自身行为导致在学校学生发生人身伤亡,学校已经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依法仍需对伤亡学生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时,由承保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负责的保险赔偿。

自2016-2017学年度起,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和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费用标准为每生每年累计10元(其中校园方责任保险每生每年8元,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每生每年2元)。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每生每年累计赔偿限额12万元,每生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2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元,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100万元。保险期限与校方责任保险同步,每年开学日即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和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所需的费用,公办学校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民办学校由学校举办者承担,列入教育成本。各级各类学校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校园方责任保险和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投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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