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安委办关于加强“公共安全 保障工程”和“专项整治行动”信息统计报送及总结通报工作的通知
宁安办〔2015〕37号
各市、县(区)安委会,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安全保障工程的实施方案》和自治区安委会印发《2015年度安全生产十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相关要求,为及时掌握各地、各部门“公共安全保障工程”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十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改进不足,进一步加强信息统计报送和总结通报工作,自治区安委办将于2015年5月起,对全区各地、各部门开展“公共安全保障工程”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十大专项整治行动”落实情况进行信息统计和总结通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统计和总结通报方式
各地、各有关部门将开展的“公共安全保障工程”隐患治理工作按季度填报统计表,安全生产“十大专项整治行动”按月填报统计表,半年和年终报工作总结,自治区安委办汇总分析后,适时将有关情况进行全区通报。
二、信息统计和总结通报的内容
(一)信息统计内容。 “公共安全保障工程”隐患治理,重点统计道路交通、消防、水利、教育、城市运行领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治理情况,组织机构建立及资金投入情况;安全生产“十大专项整治行动”,重点统计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领域、油气输送管道、精细化工、涉氨制冷、冶金行业职业病危害、防粉尘爆炸十大行业隐患排查、治理,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关闭取缔及责任追究情况。
(二)总结通报内容。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公共安全保障工程”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十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同时,要认真总结本地、本部门开展“公共安全保障工程”和安全生产“十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经验、有效做法及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措施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能得到落实,取得实效,切忌面面俱到。
三、有关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安全保障工程”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十大专项整治行动”信息统计和总结通报工作,迅速安排部署,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填报相关统计报表,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单位盖章后,《公共安全保障工程》和安全生产“十大专项整治行动”信息统计报表分别于每季度末最后一周、每月25日前,半年工作小结及年终总结于6月底和11月底前分别报自治区安委办,通过信息报送,实现隐患治理信息统计和总结通报的制度化、常态化。自治区安委办将对信息统计和总结通报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底绩效目标考核,并进行全区通报。联系电话:0951-8622028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统计表
2.“公共安全保障工程”隐患治理统计表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