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暂行办法

27.03.2018  20:44

  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每周期(每五年一个周期)内,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必须完成不少于360学时,原则上每年不少于72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自治区级不少于36学时,市县不少于18学时,校级不少于18学时。

  《办法》还规定,新任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试用期每年各类培训不少于120小时,经考核合格记72学时。担任班主任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每5年需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班主任工作专题培训,经考核合格,计入继续教育学时。《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已取得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教师培训机构、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职教师。(记者 李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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