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市)粮食局:
《自治区粮食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经局务会研究,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自治区粮食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
2015年12月28日
附件
自治区粮食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
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加快推进自治区粮食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明电发〔2015〕99号)要求,结合粮食行业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双公示”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坚持 “ 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 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要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
(二)编制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推进落实,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优化业务流程,理顺归集路径,制定公示规范,畅通公开渠道。
(三)做好与 “ 信用中国 ” 网站连接工作。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各单位门户网站要与“信用中国”网站连接,并将本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没有门户网站的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双公示”工作既是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打造诚信政府的重要内容,也是提升执法能力、加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
二、落实“双公示”工作责任主体和责任人
落实“双公示”工作,必须“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自治区粮食局分管领导是自治区粮食局“双公示”工作负责人;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自治区粮食局“双公示”工作,办公室主任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和落实“双公示”工作;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科)室负责人是本部门 “双公示”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指导落实“双公示”工作。
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的内容和标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依法公示梳理确定的、需公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相关事项。
各市、县(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示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各市、县(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示各项行政处罚事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四、公示窗口和公示方式
各市、县(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没有门户网站的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国·宁夏”的管理系统在“中国·宁夏”网站上公示。
五、建立“双公示”工作长效机制
各市粮食局要按照当地政府关于做好“双公示”工作的有关要求,抓紧做好建章立制工作,制定本单位、部门“双公示”工作具体办法,并连同确定的具体负责人和牵头部门相关名单于2016年1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粮食局办公室901室。要建立权责清晰的工作机制,通过“双公示”工作完善本单位、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透明化。
六、“双公示”工作的考核
各市、县(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双公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双公示”工作。自治区粮食局将“双公示”工作纳入2016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列为重要考核指标和考核依据,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和督查考核各市粮食局“双公示”工作,并将考核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