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放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条件

29.06.2016  11:27

  近日,自治区住建厅下发《关于放宽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续期条件的通知》,放宽资质延续时业绩及人员要求,政策有效期为1年。

   业绩方面, 将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条件“近三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和“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调整为“近5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7.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将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业绩条件“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调整为“有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人员方面,将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续期时,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按照原资质标准要求的50%核定。

  房地产开发资质核定及升级时仍按照原资质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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