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或修改: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第2条中修改为:“鉴于工程建设需要,投标人须具备至少在2个收费站同时施工4条ETC车道的施工能力,以及 6月25日 前完成兴仁主线收费站ETC车道施工和 7月15日 前完成其余收费站ETC车道施工的能力”。
二、招标文件Ⅲ标段评标办法前附表2.1.2款第(9)条修改为:“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三、专用合同条款B.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序号10信息或数据内容修改为:“逾期交工违约金: 20000 元/天。( 其中兴仁主线收费站ETC车道6月25日前未完工或其余收费站ETC车道7月15日前未完工为逾期交工 )”;序号16信息或数据内容修改为:“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 0 % ”。
四、合同附件格式中附件一合同协议书的第9条修改为:“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其中兴仁主线收费站 ETC 车道 6 月 25 日前完工,其余收费站 ETC 车道 7 月 15 日前完工 )。
五、招标文件标段工程量清单后增加《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详见附件1。
六、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中(三)主要技术指标响应/偏离表的货物名称为工程量清单除100章以外的子目名称。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中(二)授权委托书的落款 “申请人” 修改为 “投标人”。
八、资格审查资料中(三)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包括备选人。
九、本项目各标段的工程量清单请各投标人 在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招标文件”中“补充文件及其它附件” 重新下载工程量固化清单。
请各投标人收到补遗书后于24小时内按附件二格式以传真方式回复我单位,传真:0951-6193344-114。
附件: 1、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 2、补遗书回函.doc
宁夏信安永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