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03.09.2019  16:30

  银川新闻网讯(记者  李鲲鹏)9月2日,记者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获悉,为提升我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经研究,调整了我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2019年筹资标准、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据了解,2019年我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在2018年每人每年37元基础上再增加15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2元,筹资标准增加部分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筹集,个人不缴费。同时,统一了起付标准,结合我区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并兼顾地区间经济发展及医疗消费水平,2019年开始,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五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分别确定为10000元、10000元、9500元、8500元、9500元。全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仍维持3000元标准不变。

  调整提高了支付比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第一、二、三段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3%、1%,提高后第一段起付标准至20000元段的报销比例由55%调整到60%,第二段20001至50000元段的报销比例由57%调整到60%,第三段50001至100000元段的报销比例由59%调整到60%。明确当年大病保险资金账户有结余的情况下,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和成本按赔付总额的3%以内支付。大病保险资金账户超支情况下,超支5%以内的商业保险机构仍承担50%;超支5%~10%的商业保险机构由承担70%调整为60%;超支10%以上的,商业保险机构由全部承担调整为承担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