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厅强力推动我区 《法律援助条例》首次修正

23.10.2017  16:31
司法厅强力推动我区
法律援助条例》首次修正
      2017年9月28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这是该条例颁布实施11年来首次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6年颁布实施以来,指导我区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0多万件,为80多万名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约11亿元。法律援助已深入民心,为化解我区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现有条例已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对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作出全面部署,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法律援助也作出了新的规定,加之,当前我区实行的法律援助标准仍为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较其它省份相对较低,《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亟待修正,势在必行。
    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对此高度重视,将《条例》修正纳入2017年全区司法行政重点工作,认真部署,强力落实。今年2月,在积极争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修正《条例》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后,立即起草修正草案,经过多次征求意见,于今年4月报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并认真配合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自治区人大法工委开展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今年9月,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议案形式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修正后的《条例》共40条,增加3条,修改完善11条。《条例》放宽了经济困难标准,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扩大了法律援助覆盖面。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最低生活保障到最低生活保障的二倍,将职工工伤认定、农民征地拆迁、生态移民纠纷等八种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按照修正后的标准,我区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困难人群将由55.8万人增加到172万人,覆盖人群达到全区总人口的25%,让更多的困难群众享受到法律援助服务。此外,《条例》修正还依法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申请法律援助的具体事项,细化了指定辩护、终止援助等具体情形,进一步完善便民服务措施,强化案件质量监管。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的首次修正,与时俱进,惠及民生,标志着我区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树立了新的里程碑。
(编辑:夏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