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拆了我的房子——七旬翁为房讨说法

17.12.2014  13:03

  男子张某欠七旬翁韩某3万元多年未还,法院将张某家的两套平房判给韩某。但张某和妻子邓某离婚后,邓某未经韩某允许,便和一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将其拆除,韩某为被拆的房子走上了维权路。

  15年前,家住石嘴山市惠农区的张某欠韩某3万元久拖不还,韩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张某承诺分期偿还。一年后,张某与妻子邓某协议离婚,并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8套平房给了邓某。

  2001年,因张某未能履行偿还韩某借款的法律义务,韩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认定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张某和邓某共同偿还。2001年10月,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中的两间平房进行了鉴定,并裁定这两套房屋的所有权归韩某所有。后韩某依此裁定为这2套房屋办理了房产证和土地证,但并未在此房屋居住。石嘴山市土地房产管理局也在报纸上对那8套房屋的房产证声明注销,并为邓某办理了新的房产证,但邓某并未领取新的房产证。

  去年1月,石嘴山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据邓某手中的房产证与邓某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协议约定向邓某提供面积约100平方米的楼房一套,并支付邓某拆迁补偿款4万余元,邓某将房屋交给该房地产公司进行拆除。不久,韩某听说属于自己的2套房屋被拆,便向惠农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邓某共同赔偿损失19万余元。

  近日,惠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明知其名下的8套房屋中的2套,已经由法院的生效裁定书裁定由韩某所有,还隐瞒事实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拆迁协议,侵害了韩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石嘴山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审查拆迁户房屋所有权证书时,没有履行充分注意的义务,致使韩某的房屋被拆,且没有对韩某进行补偿,应当与邓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据石嘴山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关于拆迁的公司会议纪要及对邓某的补偿情况,判决邓某、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连带赔偿韩某损失13万余元。

  宣判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提起上诉,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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