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引发全市专项检察工作
一起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引发全市专项检察工作
银川新闻网讯(记者 李海龙)近日,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时发现涉案土地原系我市某农村中学所使用的国有土地,法院在确认涉案土地性质为国有的情况下仍以集体土地征收标准,将征收补偿费判给个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不仅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
据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介绍,1990年刘某与某农村中学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为10年。1994年该农村中学获得了该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00年双方又续签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为15年。2013年刘某承包的该片土地因银川市重点工程建设被征收。政府最初将征收补偿费核发给刘某并下发至该村村民委员会。后因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
据悉,银川市检察机关在监督中发现,涉案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作为一级国家资产的管理者,在对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土地时未尽调查核实土地性质职责,致使国有土地按集体土地进行征收补偿,造成国家利益受损的现实危险。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对涉案土地按程序进行处理,并对本辖区内农村中小学的撤并调整后土地权属情况进行调查和清理。该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同时回复了整改意见:“已将涉案征地补偿款依法收归国库管理,并指令该地区国土局对此类国有土地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令该地区教育局对中小学撤并情况及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调查清理”。
经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延伸调查得知,2001年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关于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优化教职工队伍的意见》于2001年9月30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正式以文件形式下发。该文件(宁政发[2001]94号)规定:为了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全民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全区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优化我区农村中小学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农村中小学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计划川区用3年时间,完成对农村中小学校的布局调整工作(实际工作连续至2009年后仍在进行)。川区农村小学布局调整的比例达到10%-15%左右。但该文件对被撤并学校所使用的土地及资产的处理问题却没有具体作出规定。各地区在具体实施时比较混乱。而我市所辖县区(市)都涉及农村中小学的撤并情况。
近年来,我市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新建扩建项目快速增长,征地项目不可避免会涉及到被撤并学校原址的土地问题,这给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及人民生活带来福祉的同时,也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也极易引发职务犯罪情况的发生。为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经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全市农村中小学撤并调整后的土地权属及国有资产移交管理情况进行排查清理的专项工作。体现了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