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扩大全区公立医院短缺药品监测范围的通知
宁药招办发〔2018〕19号
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扩大全区
公立医院短缺药品监测范围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直属(管)医疗机构、武警宁夏总队医院,各药品配送企业:
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10部门印发的《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宁卫计办发〔2017〕507号),现就扩大全区公立医院短缺药品监测范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全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药品配送企业全部纳入短缺药品监测范围,作为我区短缺药品监测哨点。
二、各短缺药品监测哨点均按照《自治区药招办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短缺药品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宁药招办发〔2017〕13号)要求,开展短缺药品监测、信息报告等工作。
三、各短缺药品监测哨点是短缺药品监测工作的责任单位,应强化责任意识,明确专人负责短缺药品报送工作,确保短缺药品信息报送工作的真实、准确和及时。医疗机构如因回款不及时等行为造成药品短缺的,由本机构自行负责。
四、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短缺药品的供应保障,负责本辖区短缺药品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培训指导、审核报送、数据分析等工作。定期统计汇总报送本辖区短缺药品监测哨点数据,分析短缺原因,提出应对措施。
五、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短缺药品监测哨点要明确专人负责本辖区和本单位短缺药品报送工作。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填写《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基本信息》(附表1)和《短缺药品监测哨点基本信息表》(附表2),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直属(管)医疗机构、武警宁夏总队医院和药品配送企业负责填写《短缺药品监测哨点基本信息表》(附表2),并于2018年10月15日前报送至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六、2018年11月1日起,全区各新增短缺药品监测哨点启动本单位短缺药品监测工作,我区既往设置的短缺药品监测哨点仍然按照规定时间报送本单位短缺药品监测信息。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将于2018年10月开展全区短缺药品监测工作培训。
附表: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基本信息表
2.短缺药品监测哨点基本信息表
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
统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19日
附表
表1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基本信息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负责人 | 职务 | 电话 | 手机 | 电子信箱 | |
1 | | 主管领导 | | | | | |
2 | 联系人 | | | | | |
表2 短缺药品监测哨点基本信息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机构代码 | 联系人 | 职务/职称 | 电话 | 手机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备注: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汇总填写本辖区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信息(请自行续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