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三年偶受伤?法律援助伸援手
近日,在吴忠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家住红寺堡区的受援人韩某收到一审法院的的执行款159023.28元。
2015年5月25日下午17时左右,受援人韩某在同心县丁塘镇南公变低电压治理过程中放线,用老虎钳剪断线时,被弹起的线打到右眼受伤,后被同事送往同心县人民医院治疗,伤情经吴忠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柒级伤残。但申请人自己不知道是应该向用人单位吴忠市某劳务有限公司还是用工单位某电力公司安装公司主张权利,两个公司互相推诿,都拒绝为受援人支付医疗费等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为此,受援人韩某向吴忠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两个公司承担赔偿义务,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专业工伤案件律师办理该案。承办律师多方调查搜集证据,拟定了合理的仲裁请求,依法提出代理意见,得到吴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经吴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裁决受援人与被申请人吴忠市某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由被申请人吴忠市某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给受援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5462.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8487.50元,住院护理费945元,医疗费2655.28元,交通费248元,伙食补助费13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4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受援人提供原始票据,被申请人吴忠市某劳务有限公司协助受援人向工伤保险基金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如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48067.50元,差额部分由被申请人承担;如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5462.50元,差额部分由被申请人吴忠市某劳务有限公司承担。但被申请人吴忠市某劳务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利通区人民法院,援助律师再次伸出援助之手,后经利通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吴忠市某劳务有限公司与受援人韩某的劳动关系;由吴忠市某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受援人韩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5462.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8487.50元,住院护理费945元,医疗费2655.28元,交通费248元,伙食补助费135元,劳动能力鉴定费56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5462.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5462.5元。以上各项合计182023.28元。吴忠市某劳务有限公司已支付23000元,尚欠159023.28元,经法院判决限吴忠市某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