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首例公诉污染环境案宣判

28.02.2015  19:41

  从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由该院提起公诉的延某污染环境一案已在永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延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判处罚金5000元。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对污染环境罪修改以来,宁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首例污染环境案。

  经查明,2014年4月,被告人延某在无任何经营许可证件的情况下,组织刘某等人在永宁县望远镇自家院内通过向电解池内加入氯化锌、氯化钾等化学物质形成电解液,并通过镀锌极板对金属角钢等物件进行镀锌。之后,延某等人将镀锌过程中清洗镀件产生的废水通过私设暗管排入其院落南侧的永宁县望远镇红旗渠内。2014年5月12日,经银川市环保局对被告人电镀厂的总排口、外排口进行环境监测,总排口的总铬超标18.5倍,锌超标229.7倍;在外排放口的污水中,重金属物质总铜超标13倍,总锌超标229.7倍,镉超标5.1倍,排放标准超过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延某违反国家有关排放危险废水的规定,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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