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意见 保障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20.10.2015  10:17
  公立医院改革步入“深水区”。为了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促进公立医院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充分借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药品“三统一”经验,坚持以自治区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
  据悉,2015年全面启动全区公立医院药品(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切实保障临床用药,有效降低部分药品虚高价格,预防和遏制医药购销领域腐败行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由区级药品采购机构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医院作为采购主体,按中标价格采购药品;对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等缺乏竞争性的药品,执行国家谈判结果,医院按谈判结果采购药品。对未纳入国家谈判范围的,合理议定挂网价格,同时加强此类药品与医保支付政策的有效衔接;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常用低价药品以及暂不列入招标采购的药品,医疗机构依据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审核、公布的采购目录,按照议价规则,直接与药品生产企业议定采购价格,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直接采购;对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由国家招标定点生产,议价采购;对未纳入国家定点生产范围的短缺药品,结合我区实际试行邀请招标、定点生产,保障供应;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
  《意见》要求,根据全区公立医院药品实际用量,确定带量采购药品的品规。公立医院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制定采购计划和预算,并具体到品种、剂型和规格,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个,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
  药品集中采购目录要科学编制。优先选择符合临床路径、纳入重大疾病保障、重点新药创制专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药品,兼顾妇女、老年人和儿童等特殊人群用药需求,分类列明招标采购药品、谈判采购药品、直接挂网采购药品、定点生产药品等;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结合实际合理编制。对于临床诊疗必需的,并且在采购周期内新批准上市的药品和未编入我区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可允许公立医院依照相关规定备案采购,采购金额不超过医院总药费的10%。
  此外,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实行县、乡、村药品配送一体化管理,每个县(市、区)药品配送企业不少于5家,受委托配送企业将药品统一配送到各级公立医院(含村卫生室)。药品配送费用含在中标(成交)价格内,由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协商确定。医疗机构网上提交采购计划,配送企业接到订单后在4小时内网上响应并组织配送,普通药品48小时配送到位,急(抢)救药品城市2小时、农村4小时内配送到位。(记者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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