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农法院审结石市首例环境污染案

28.12.2016  15:03

12月27日,记者从石嘴山市惠农区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石嘴山市首起污染环境案件。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崔某某明知张某行为违法仍私自向张某提供废酸,二人行为均已构成环境污染罪。法院审理后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15年6月28日,张某以配煤为由与石嘴山市某工贸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场地内挖掘4个渗坑。6月29日,张某以做腐植酸纳实验为由指使郭某驾驶罐车至宁夏某能源科技公司,并与时任该公司供销部经理的崔某某协商拉运其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崔某某未经公司便同意张某装运废酸。据了解,自6月29日至7月2日,张某分4次拉运废酸共计160余吨,并指使罐车司机郭某将拉运的废酸全部倾倒在其事先挖好的4个渗坑中。

7月2日,石嘴山市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分局接到居民投诉后,排查时发现一辆罐车正在倾倒有刺激性气味的不明液体,遂上前阻止,经取样分析倾倒的废液属危险废物。7月5日,宁夏某能源科技公司派员至现场对污染场地和土壤进行了治理和恢复,支出财物共计49万余元。随后,经宁夏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检测评估,倾倒废酸的场地没有发生重金属扩散污染,没有对地下水产生影响,也不会对3公里以外的黄河水系产生影响。

案发后,崔某某支付47万元用于补偿处理被污染场地及环保部门的罚款;张某、崔某某分别预缴罚金5万元、3万元。鉴于崔某某和张某及时弥补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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